独身男子去世舅舅无法继承遗产,是因为舅舅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且男子未立遗嘱将遗产遗赠给舅舅。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舅舅既不属于第一顺位,也不属于第二顺位,因此无法通过法定继承获得遗产。

遗嘱继承未发生若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舅舅),属于遗赠。但本案中,杨某死亡时未立遗嘱,因此遗赠未发生,舅舅无法通过此途径获得遗产。
遗产的最终处理方式由于杨某无继承人(父母双亡、无子女、无祖父母/外祖父母,且舅舅非法定继承人),其遗产属于“无人继承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此类遗产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如丰台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需根据被继承人身份处理遗产:
若杨某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遗产归其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若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遗产归国家所有,并用于公益事业。

总结:舅舅因非法定继承人且无遗嘱支持,无法继承遗产;遗产将由民政部门管理并最终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舅舅支付的房贷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