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药品管理法》有哪些变化?

最新的《药品管理法》有哪些变化?

提几个比较重点的变化吧,随机吐槽一些,如有不准确,业内同志求轻拍:

1、增加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

MAH的核心是三个放开,即药品申请放开(以前只允许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批准文号,现在上市许可人即可拥有药品批准文号)、委托生产放开(提交上市许可时就开始委托)、集团持有放开(子公司的批准文号可以集中到母公司名下)。重点是上市许可人需对药品全生命周期负责(即从研发、生产、销售整个过程负责),风险和效益同担。

2、取消GMP、GSP、GCP认证(五年一次的大考试,改成不知道的随堂测验,对规范来说其实是好事);

3、药品文号可合法转让(早该这么弄了,文号而已,毕竟只要生产上面规范药品合规就好);

4、提出了最强处罚——终身行业禁入(也是针对大boss们,级别低了也监控不到),完善资格法,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十年内行业禁入,因药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徒刑的,终身行业禁入;

5、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期待说到做到...嗯,只是期待);

6、建立职业化药品检察员制度(可预见的几点——国家局会出台关于职业检查员的管理办法,检查员上岗前要通过考核、是否会面向社会(企业)开放报名参与”职业检查员“?、检查员会拼了老命地检查企业);

职业化检查员制度的出台,飞检制度+职业化检查员制度双管齐下,表明对流通企业的监管“常态化”的口号和原则真正落地,以后,大小企业将真正的“随时”面临突袭检查。

7、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等主张,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财产罚;

8、临床试验机构认证改备案;

9、药物临床试验审批由明示许可改为默示许可;

10、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

11、临床试验药物拓展使用;

12、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接受(这个以后看看细则,毕竟药品有效性针对不同人种差别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