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具体规定为: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务理解——标准(当地省市税务局网站查询,且要关注文件是否有效)
上述文件明确了不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票据报销等方式取得由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发生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通讯补贴收入,都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支付个人补贴时,扣除一定当地省市规定标准的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当地没有制定标准(如北京市),就应该全额纳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一、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
(二)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
二、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有标准的省市需要关注是否满足条件
如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也就是说,单位发工资的时候,要有通讯补贴,没有通讯补贴就不能扣;再者扣除限额是每月300元,如果发的通讯补贴360元/月,只能个税税前扣除为300元;如果发的通讯补贴260元/月,只能个税税前扣除为260元。
4.关注单位发放工资时是否已经按标准扣除
再者,如果您取得了符合扣除条件的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并且预缴申报时已经扣除,那么年度汇算时可不能再重复填报扣除了!
5.风险提示
如果您没有取得符合扣除条件的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请您务必如实申报年度汇算,否则会影响个人纳税信用,或被追究法律责任。
单位及时提醒,单位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