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年严打被误判死刑的家属可以申请赔偿吗?

83年严打被误判死刑的家属可以申请赔偿吗?

我非常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反对 “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 来回答这个问题。如果是谈论因为帮人带50克毒品被判死刑的小女孩是否能赔偿,我觉得用这“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说明是对的。但83年的严打?还是算了。(补充说明,我不是反对 “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 这个观念,而是反对以此回答此题而已。前面的

的回答是从法学角度反对这点,我是是这个事件的本质行为上反对)

我觉得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是83年的严打正确吗?第二个是当年的误判今天是否可以申请赔偿?将来呢?

如果类比,我们能说文革的杀人者也不应该受到惩处。他们打死的是反对毛主席的反\革\命喔。按照这个道理,\张\志\新,林\昭\就不应该被平反。下面是《七五宪法》

首先第一点,当时的某位领导人提出的从严从快从重严打论调合法吗?

显然是不合法的。凭什么干涉司法的独立?这完全是违背了法律精神。把权利关到笼子里面,说到底就是把权利放到法律下面。有什么人应该凌驾在法律之上?

第二点,当时的法律程序合法吗?

怎么能公检法一起上场定案子,怎么能用一个莫须有的罪名定案,怎么能怎可以“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这分明就是说,任何人可以安个罪名拖出去毙了。这明显是违背刑法和宪法的。

我认为法律就是法律。不要谈什么严打。更不要谈什么从严从重从快。该怎么判怎么判。该多长时间多长时间。

所以83年的严打本来就是一个错误,何来法律效力?明显是一个权利和专政效力。

那回到第二个问题,能否为当年的误判申请赔偿?我认为现在还不可能……,原因吗?前面已经说明了,今天我们只是好了一点吧。

将来呢?我觉得可能。至少这届政府已经说了“把权利管到笼子里”,笼子是什么?就是法律。下面这段摘录来自百度。

在1983年“严打”期间,一个王姓女子因与10多名男子发 生性关系而以流氓罪被判处死刑。面对死刑判决,这王姓女子平静地说了这么一段话:“性自由是我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我的这种行为现在也许是超前的,但20 年以后人们就不会这样看了。”

我不知道这是否是个段子,但我想说,她说的太TMD的太对了!!!也许再等十年就有人会为这个事情和历史说sorry时。那时候就是可以申请赔偿的时候了。法律的本质应该还是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惩恶扬善,至少我希望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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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朋友

给我解释了一下“法不溯及既往”的意思。我不是学法律的,见解有限,对于术语更是门外汉。但我仍然认为83年的严打不是基于(当时的)法律,而是基于政治行为。怎么能根据一个完全违反刑法基础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的《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去执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