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房地产价格统计工作是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开始在全国35个大中城市进行的。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目前房地产价格统计工作的时效性、代表性等已不能满足国家调控决策、国民经济核算和社会公众的需求。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7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就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就我国房地产价格统计改革等问题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加强我国房地产价格统计工作的请示》。今年1月,国务院领导批准了我国房地产价格统计工作的改革计划,国家统计局领导批示要求城调总队立即组织实施。今年4月20日,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价格统计工作的通知》。
35个大中城市名单如下:
北京 天津 石家庄 太原 呼和浩特 沈阳 大连 长春 哈尔滨 上海 南京 杭州 宁波 合肥 福州 厦门 南昌 济南 青岛 郑州 武汉 长沙 广州 深圳 南宁 海口 重庆 成都 贵阳 昆明 西安 兰州 西宁 银川 乌鲁木齐
应该是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省会 的集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
一、增强房地产价格指数的时效性和代表性。从2005年起,将原按季度编制的房屋销售价格指数调整为按月编制;将原在35个大中城市开展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逐步扩展到约70个城市。具体调查城市由国家统计局选定。
城调总队有关官员介绍说,新增35个调查城市的共同特点是经济发展较快、房地产开发投资金额占所在地区比重较大。房价统计城市由35个扩大到70个,样本城市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占全国城市房地产投资开发总额的份额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以上,城市样本代表性得到大大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