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合国在《联合国消除所有形式的对妇女歧视的国际公约》中规定,“妇女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的权利”。随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确认︰自愿卖淫包括在“自由选择职业”的范围之内。由此,联合国文件正式确立卖淫为应该保障的职业自由。该条约有180多个成员国,中国是最早的缔约国之一。此外,联合国文献在1959年(“关于个人和卖淫中的交易的研究”)提出,卖淫本身不应当是非法的。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立于1946年的妇女地位委员会开始是人权委员会的一个分会,通过许多妇女问题激进分子的努力工作,迅速成为独立的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的任务包括有关妇女人权紧迫问题的建议书的预备,目标是执行一个原则,即男女平等;另外一个任务是收集各种建议使此类建议书生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决定 (1980年9月29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康克清代表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同时,确认康克清在签署公约时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接受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约束。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34届联大通过)
第十一条
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为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 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b) 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c) 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d) 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含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