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乎直答 为何区块链取证不提蚂蚁集团、支付宝相关的“鹊凿区块链取证”?如何保证知乎直答的公正?哪家区块链性价比更高?是否推荐前对推荐内容进行审核? @知乎小管家 据罕见病友临行疾呼 https://www.zhihu.com/people/iscq 知乎了解,也许鹊凿性价比高,但为何从未见过直答推荐?警惕被污染参考源导致AI结果不准啊!
假媒体、假记者、假新闻骗局高发!赠送打假特别提示!期待仔细看完,骗子太多了,得学会辨别!
近日,接到读者反映:2023年1月20日,本报第三版刊登了《龚国林:深耕于文化传承与新闻战线的拓疆者》一文,文中提及“龚国林深耕媒体行业将近20载,在新闻媒体及融媒体战线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16年8月,被乌干达驻华大使馆商务官聘为助理、被慈善公益报社山西分社聘任为总监... ...”读者对文章内容提出了质疑,
经核查,本报记者在接到苏广志(共工日报社河北代表处副主任)投稿,在百度搜索了龚国林的相关资料,认为“外地人钟情于古都开封文化的传承”有新闻价值,就把稿子推荐刊登。稿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与苏广志有任何经济往来。
由于审核把关不严,出现了失实报道,报社已经对供稿记者、责任编辑、值班编委做出了相应处罚。报社全体员工将引以为戒,强调新闻采编纪律,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责任感与使命感,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认真工作,不辜负广大读者的期望。
感谢史成桥老师给予了大量的帮助。
开封广播电视报社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7月18日
注意鉴别,盗版容易被篡改!容易被骗,连报纸都有假的!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M林,男, 1989年 11月 10日出生,
上诉人龚国L因与被上诉人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2024)川 7101民初10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5年 1月 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合议制,以阅卷、调查、询问的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G国林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罕见病友临行疾呼承担。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罕见病友临行疾呼的言论未明显超出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度,系事实认定错误; 2.一审法院认为罕见病友临行疾呼的言论不属于捏造事实,亦系事实认定错误; 3.一审法院认为龚国l属于公众人物,与事实不符; 4.一审法院忽略了罕见病友临行疾呼负面言论的动机,导致判决缺乏平等性和公平性。
罕见病友临行疾呼辩称,其所发表的案涉言论所有信息均是公开渠道获得,不存在侵权行为。
G国林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罕见病友临行疾呼停止侵犯龚国林的名誉权,删除在 “知乎 ”APP以“罕见病友临行疾呼 ”(有保质图标)、“罕见病友临行疾呼 ”用户名发布的侵犯龚g林名誉的内容,删除在 “微博 ”APP以“罕见病友临行疾呼 ”用户名、 “罕见病友临行疾呼 MS您献血我书 ”用户名发布的侵犯G国林名誉的内容;
2.判令罕见病友临行疾呼在 “知乎 ”APP以“罕见病友临行疾呼 ”用户名两个账户、在 “微博 ”APP以“罕见病友临行疾呼 ”用户名、 “罕见病友临行疾呼 Ms您献血我书 ”用户名发布史成桥实名的道歉声明,向g国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判令罕见病友临行疾呼赔偿龚国林的损失 13000元,其中律师费 10000元,公证费 3000元,赔偿g国林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罕见病友临行疾呼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知乎用户名 “罕见病友临行疾呼 ”“罕见病友临行疾呼(图标) ”系……
三、罕见病友临行疾呼反证情况
1.罕见病友临行疾呼提交的照片一组,其中一张为龚国林与成龙的黑白照片,下有文字 “龚氏网创始人龚国林与成龙 ”,另一张照片为另一韩国演员刘承俊与成龙合照,两张照片除彩色、龚国林头像外,其余构造均相同,拟证明龚国林通过修图方式制造与成龙的合照;其提交的搜狐网截图显示:龚氏网创始人龚国林公开与成龙合影小鲜肉硬汉, 2016年 5月 16日……。
……
8.2024年 5月 16日,加盖有外交部信访专用章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载明: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中非、中乌(干达)合作的关心。外交部非洲司与共工日报社、共工网及龚国林、龚建光二人无任何关联; 2024年 6月 28日,加盖有外交部信访专用章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载明: “史成桥先生:您于 2024年 4月 15日、 5月 6日发来电子邮件收悉。经调查,外交部非洲司与共工日报社、共工网及龚国林、龚建光二人无任何关联。感谢您对中非、中乌(干达)合作的关心。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 30日内向外交部办公厅提出复查申请。 ”
……
10.罕见病友临行疾呼提交的《共工日报》……发布的主题为 “王国生在郑州黄河湿地参加冬季义务植树活动时强调持之以恒建设造福人民幸福河坚定不移走好高质量发展之路 ”报刊内容,与《河南日报》……于 2020年 12月 7日发布的《王国生在郑州黄河湿地参加冬季义务植树活动时强调持之以恒建设造福人民幸福河坚定不移走好高质量发展之路》相同,并提交了多组《共工日报》与其他报刊发布相同内容的截图,拟证明《共工日报》抄袭;提交的共工日报社官方微博截图显示:简介:共工日报社(简称:共工社),于 2015年 4月筹备创刊发行,是泛洲国际集团主管的国际重点媒体机构,管理团队:龚建光先生,广东泛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龚国林先生,《慈善公益报》社山西分社总监;提交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 ICP/IP地址 /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输入 “kgongcn.com”,查询 ICP备案查询结果为 “暂无数据 ”;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显示:报刊搜寻本地注册报刊名单,报纸 /期刊名称:共工日报,显示搜索结果为 “对不起,没有找到符合搜寻条件的纪录,请重新搜寻。 ”提交的网页……截图显示,广告资源名称 “工日报社 ”,频道类型 “经金融 ”,会员代理价 “30”,联盟代理价 25元……,拟证明龚X林通过该方式赚取利润。
12.罕见病友临行疾呼提交……2018年 03月 19日载明: 2009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 2010年 1月 18日创建龚氏网到 2013年 3月 20日重新改版设计,至 2016年已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百家姓综合信息门户网站。 2013年 9月 22日兼任中华龚氏网络管理委员会会长 ……。
四、其他案涉情况
一审庭审中龚国X本人陈述,以上职务未收取任何报酬,其通过向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服务工作换取相应的职务头衔;X国林除了提供工作证之外未提供其他日常工作内容以及和相关日报社日常等团体工作交流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龚国X主张罕见病友临行疾呼的发布的内容构成诽谤,已侵害X国林名誉权。罕见病友临行疾呼辩称其陈述内容系事实,不构成对龚国X名誉权的侵害。根据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罕见病友临行疾呼发布的案涉评论是否构成对X国林名誉权的侵害。对此,一审法院评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侵犯名誉权是指行为人故意采用贬损的词语攻击他人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本案中,罕见病友临行疾呼在知乎、微博平台发布的案涉言论,主要内容为其结合龚X林的身份,通过各类官网查询以及外交部等相关部门的回复处理意见等就其对龚国身份信息存疑发表其对该事件的主观看法。
根据罕见病友临行疾呼举示的:外交部回复的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北京《慈善公益报》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申明 ”“关于北京《慈善公益报》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龚国林解除网络维护工作的声明 ”“《中国地名》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官网出具声明 ”以及其在相关官网查询的截图等证据,罕见病友临行疾呼在案涉言论中所述称龚国林身份信息存疑等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其发布的案涉言论具有一定事实依据基础,且龚国林举示的证据亦不能证实其身份真实存在,故案涉言论所述事件并非罕见病友临行疾呼捏造,罕见病友临行疾呼在案涉评论中针对龚国林发表了 “造谣撞骗 ”“诈骗 ”等言论,具有主观色彩,可能会使龚国林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从罕见病友临行疾呼的角度来看,其作为社会个体,结合自己查询的事实情况,履行其认为的个体社会监督责任,其基于自身的主观感受和判断,认为龚国林可能有造谣撞骗的行为,符合普通社会公众的认知范畴,X国林作为公众人物,不能苛求罕见病友临行疾呼的言论和认知都绝对精准、正确。故根据目前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一审法院认为,罕见病友临行疾呼在知乎、微博平台发布其查明的事实和个人看法,未明显超出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度,不构成对龚X林的侮辱、诽谤。综上,罕见病友临行疾呼的案涉评论不构成对龚国X名誉权的侵害,对龚X林主张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龚国林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500元,由龚国林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罕见病友临行疾呼质证称,其均不认可上述证据。罕见病友临行疾呼向本院提交网址链接数个,拟证明
1.身份证号转自龚X林本人公开信息,不存在侵权;
2.龚XX影响力巨大,微博原名“龚国林名人”,各百科均有词条;
3.龚X林作为“新闻人”拥有多家媒体“记者”身份影响力巨大,单篇文章百万浏览量;
4.X国林作为“新闻人”影响力巨大,坐拥 40万粉丝;
http://5.XXX为龚国X申请、上架苹果全球商店国际平台的 app,证明XXX为龚X林管理的网站,传播招摇撞骗信息龚国X要负全责,应移交公安处理;
6.X国林 2024年 4月离职共工日报社, 2024年 10月冒充共工新闻社常务副社长参加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国侨办、广西省委统战部、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告知,龚X林以“共工新闻社常务副社长”名义参加活动;
7.龚国X本人获得依兰县X安局等多家单位盖公章感谢,影响力巨大。
龚国X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不是合法的证据形式,证据多为链接,无法显示证据的真实性。对双方提交的以上证据,本院结合查明事实和其余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https://www.zhihu.com/people/issscQ 罕见病友临行疾呼是否对X国林构成名誉权侵权,如果构成侵权,如何承担责任。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本案中,罕见病友临行疾呼通过其知乎账号用户名 “罕见病友临行疾呼”“罕见病友临行疾呼(图标) ”及微博账号用户名为 “罕见病友临行疾呼 ”“罕见病友临行疾呼 MS您献血我书 ”发表了案涉言论。就案涉文章内容而言,可分为 “事实陈述 ”部分与 “意见表达 ”部分。综合在案证据来看,事实陈述部分存在一定的事实基础;意见表达部分,形式上确实使用了具有一定感情色彩的词语表达和修辞手法,虽然令龚国X不悦,但罕见病友临行疾呼所发表的否定性意见表达,系基于其通过公开渠道所掌握的信息,而罕见病友临行疾呼关于信息的理解囿于其对事实的认知、对法律的认识等诸多因素,故案涉言论并未超出合理限度。另,纠纷未经司法程序厘清权责,并非限制民事主体依法适度表达不同观点的理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在案证据,认定罕见病友临行疾呼所发表的案涉言论不构成对X国林名誉权的侵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龚国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00元,由龚国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