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写硕士论文的时候(《中国民法中的债权保全制度----以债权人代位权以及债权人取消权为中心》),兴致勃勃地找到王老师的一本著作(2002年左右出版的),其中有两篇文章论及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结果发现前一篇文章说的是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而后一篇文章l讨论的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制度,而因为这两种理论理论是互相矛盾的,所以,王老师的两篇文章的观点也是互相矛盾的。

写硕士论文的时候(《中国民法中的债权保全制度----以债权人代位权以及债权人取消权为中心》),兴致勃勃地找到王老师的一本著作(2002年左右出版的),其中有两篇文章论及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结果发现前一篇文章说的是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而后一篇文章l讨论的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制度,而因为这两种理论理论是互相矛盾的,所以,王老师的两篇文章的观点也是互相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