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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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我国民法体系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以及我国经济的发展,《民法通则》中的一些规定不足以应对我国民法中出现的新情况,同时我国开展民法典编纂工作,在此背景下《民法总则》应运而生。《民法总则》的制定不仅实质性地开启了民法典的制定步伐,并成为民法典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且也有力地助推了法律体系的完善。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都要与《民法总则》进行协调。

就内容而言,《民法通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而于2017年3月份通过的《民法总则》基本上吸收了《民法通则》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定,同时做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比如监护制度,《民法总则》在原有的监护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增加了遗嘱监护、成年人协议监护。

在效力方面,《民法总则》通过后,并没有废止《民法通则》的效力。二者是一种并行适用的关系,但是在二者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适用《民法总则》。比如《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适用《民法总则》即新法优先于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