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司章程的地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是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的宪章,与《公司法》共同发挥调整公司活动的作用。
2、公司章程的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要经创立大会通过。
公司章程的修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是由股东会通过。具体通过比例要求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发起人协议或者增资入股协议VS公司章程:一般情况下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发起人协议或增资入股协议与公司章程虽然在内容上有吸收和继承关系,但是两者在制定时间上有前后的差别。发起人协议、增资入股协议签订在前,公司章程制定在后。如果发起人协议或者增资入股协议与公司章程就相同事项约定不一致,应认为是发起人、投资人以新的意思表示变更了原来的意思表示。所以,应当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但是当有充分证据证明发起人协议或者增资入股协议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时,应以发起人协议或者增资入股协议为准。
4、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对公司效力:一是公司应当依其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权力、经营管理、监督等公司组织机构,并按照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二是公司应当使用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名称,在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三是公司依其章程对公司股东负有义务,股东的权利如果受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起诉。
对股东效力: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转让出资、查阅有关公开资料、获取股息红利等;同时,负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及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其他义务。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效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超出公司章程对其赋予的职权范围,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负责。
对外部第三方效力: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