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过视频,愤怒过后,最先想到的是林达书中写过的一个例子,1992年发生在美国的一起警察殴打黑人的事件。原文链接在下面:
我简述下:1991年3月3日,四名洛杉矶警察局的白人警察,在210号公路发现一辆超速车,随即按常规拉亮警灯尾随上去,追上后四名警察殴打车内一名黑人,并被记者拍下。
有点像,哈?
在美国的处理办法是:上法庭。四名白人警察很快以攻击罪这样一个刑事罪被起诉,在地方法庭受到审判。
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警方是否过度使用武力。控方有录像为证,认为警方滥用暴力。
但被告也就是警察的律师,竟然同样用这段83秒钟的录像得出了相反的结论。
辩方律师一次次的停格切割开来放。就在一段殴打之后的停格处,辩方律师向陪审团指出,在停格的画面上,可以清楚地看到洛德尼.金正在挺身起来,或者是正在企图挺身起来。同时有辩方的证词证明,他在企图站起来的同时,甚至企图用脚还击。
在这段录象的中间,有一个画面停格处显示他已经完全躺在地上,但此时画面上的警察也不再动手,一名警察的手伸向口袋,他在法庭上解释说,这时他们以为嫌犯已被制服,他们于是停止了打击,他正在打算向口袋里掏手铐。这说明他们打击的目的仅仅是试图制服嫌犯。但是,下一个时段录像带的停格,显示嫌犯又在企图站起来,于是律师辩称,这是警察又开始殴打的起因。辩方证人还证明身高六英尺三英寸,体重为二百五十磅的洛德尼.金格外强壮,他在经受五千伏高压的电警棍两次电击之后,依然无法被制服。
最后,陪审团判定被告也就是警察"罪名不成立"。引起了大骚乱就是后话了。
从我个人粗浅理解来看,美国法庭的意思是这样:政府可以使用暴力,但只能用来中止其他暴力及违法行为,如果暴力或违法行为已中止,就绝不能进一步伤害对方。
如果以同样的原则回看海南视频,至少在视频中那些混蛋殴打市民时,被打的人绝没有任何攻击性。如果执法者觉得这些人危险,尽可把他们丢上警车,拘留起来。实施视频里这样殴打行为的人,不论是警察、联防队员或是其他什么人,我认为都该被送上法庭控以攻击罪,并从重处罚。
5月18日评论区讨论后更新:
法律诞生的意义之一就是为了防止私刑,以公平正义代替以牙还牙的复仇。普通市民A被B伤害后,如果B的伤害行为已中止,A却继续追打伤害B,A都可能被判防卫过当,以上所述新闻里有大把先例。身为执法者,更应该明白这点,故执法者施加私刑报复时,不但同样要接受法律的惩处,并且相比普通市民所受惩罚要更为严厉,因为他们所做所为是在污染法制的水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