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的婚外性行为是否该入刑?

婚后的婚外性行为是否该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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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2月27日电 首尔消息:韩国宪法法院26日裁定以法律处罚通奸行为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正式废除在韩国实行半个多世纪的通奸罪。

当日韩国宪法法院9名法官对17起通奸相关案件进行统一审理,结果除两名法官反对,7名法官赞成通奸罪侵犯公民性自主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处罚通奸的现行法律条款违宪,由此在韩国实行62年的通奸罪被正式废除。

得益于法院判决,韩国5000多名在2008年10月31日后因通奸罪被起诉或判刑的国民将不再受到法律制裁,否则根据韩国刑法规定,已婚通奸者和通奸对象均可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韩国于1953年在刑法中设立通奸罪,实行半个多世纪后,这一罪行在韩国日益引起争议。支持者指通奸罪有利维护性道德,起到保护婚姻和家庭的作用;反对者称通奸罪侵犯公民性自主权和隐私权,理应予以废除。

5名投支持票的法官认为,“通奸入刑”法条侵犯公民个体选择性伴侣的自由以及个人隐私权。“不仅反通奸法正在世界上逐步失去地位,它如今也不再反映人们的思维方式,”这几名法官说。

其他国家也有这种从肯定通奸为罪到到通奸除罪的发展过程。比如我国从春秋时期就有这方面的规定,《尚书》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即通奸者割JJ);直到民国的1928年《刑法》仍然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1949新中国成立,废除旧法统,不再设立此罪。这主要是因为随着人权观念尤其如自由恋爱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认为这一行为应该属于道德的领域,它的危害性不足以被认定为犯罪,适用民法对其进行评价足矣(如《婚姻法》)。

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保留通奸罪不能有效预防通奸。从国外的实践来看,此罪有三个特点:一是通奸罪的处罚比较轻,缺乏震慑力;二是人们观念的改变,更多的人认为婚外恋属于道德范畴,不能形成广泛共识;三是婚外恋本身不好认定,在通奸罪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些特点导致通奸罪在预防通奸行为方面十分无力。以韩国为例,“2009年韩国女性犯罪人数超过40万人,创下5年来新高,其中通奸罪最多,比例高达47.2%。”我们可以看出,通奸罪并未发挥到其预想的作用,解决道德上的问题最终应该回归到道德。

通奸非罪化是大势所趋,我们不应该开历史倒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