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事务从业者,个人预测成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大概码个两点:
一、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会根据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无过错来认定
1、有狐bot的行为是否违法?即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从有狐狸bot的文章和微博通篇看下来,结合成的微博,应当是成认为:有狐检索的图片(在微博和文章中均有附上)中暗藏了提及成系同性恋以及骚扰他人的内容,有狐就发带有上述检索图片的微博、文章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我想说的是下面几个点:
(1)仅仅是提及某人是同性恋本身不够成侵犯名誉权;
(2)提及某人对别人性骚扰有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3)相关言论并非有狐bot发出,有狐bot的行为仅仅是检索、贴图,并引用在自己的微博和文章中——从外观之该行为本身不具备违法性;
综合看来,个人认为有狐bot的行为并无违法性质。
2、有狐bot的行为是否造成了成的名誉权受损?
个人认为没有,有狐bot仅仅是将网上的检索信息进行了汇总、整理,换言之,如果据此认定有关言论侵犯了成的名誉权,那么在有狐整理之时这些名誉权贬损的事实已经发生了,而并非有狐bot的行为导致的。
二、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应考虑适当的权利克减和发言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标准
先帖个案例,方是民(方舟子)诉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案号:(2015)—中民终字第07485号
上述案件要旨主要:法院在处理因公共议题引发的网络互骂案件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微博发布的背景和内容,微博言论的特点,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当事人主观上侵权的恶意,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适当克减和发言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标准,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微博领域行为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
结合到这件事情来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更倾向于认为作为论战双方的强势一方对言论的容忍幅度更大(也就是俗话说的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加上从成发博的频率、数量和内容来看(实际一直在刺激所谓的站227的团体),驳回成的诉请(名誉权诉请一般为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的概率极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