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吉林强奸幼女致使幼女怀孕后自杀,该判多少年?

邱吉林强奸幼女致使幼女怀孕后自杀,该判多少年?

此前已对该类似问题作出回答,现重新更新并附上说明。

第一,嫌疑人身份情况(图片源于网络)。

二、本身案件的分析情况

第一,嫌疑人邱某涉嫌强奸罪无疑,且属于法定加重情节。至于具体量刑情况,各地标准不一。

从披露的案件事实看,警方已经提取了被堕胎的胎儿DNA样本,确认是嫌疑人邱某的孩子。并且调取了嫌疑人的开房记录,加之本人的辩解和受害人的供述,基本上涉嫌强奸罪是没问题的。

上述《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了对于普通强奸犯,最基础的量刑档为3年-10年徒刑。但是,对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处,从重处罚。

从题主所描述的内容看,受害人身份登记信息为2005年11月26日出生,其第一次遭受性侵害的事发时间为2019年8月,案发时受害人未满14周岁,属于法定的“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情形。

至于邱某涉强奸罪的具体量刑情况,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以上海市、江苏省及四川省为例,在2014年-2017年间,上述三地相继出台了《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其对强奸罪的具体实务情形进行了一定细化量化。

1.江苏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苏高法〔2017〕148号 | 2017.8.7实施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强奸妇女三人或者轮奸妇女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或者强奸造成被害人重伤、精神失常、自杀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者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十二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强奸未成年被害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对同一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

(6)有强奸犯罪前科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上海市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生效时间 | 2010.10.1

第三节 强奸罪

对强奸犯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强奸的人数、次数、手段及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一、对强奸犯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至4年;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4年至5年。

2.强奸妇女三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至11年;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三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1年至12年。

3.轮奸妇女,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造成被害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至12年。

4.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至12年。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强奸妇女或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有期徒刑3年;

2.强奸妇女或幼女,每增加一次,增加有期徒刑1年;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有期徒刑6个月;

4.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有期徒刑1年;

5.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有期徒刑2年;

3.四川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生效时间 | 2014.7.1

(三)强奸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二人,增加二年至五年刑期;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具有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强奸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同一妇女强奸多次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轮奸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60%以下;

(2)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概要结论】

从上述三省市出台的量刑文件可以看出,对于强奸犯罪,如涉及幼女的,一般比普通强奸犯罪量刑要多几年,例如江苏省是4-7年(普通强奸犯罪是3-6年);上海市是4-5年(普通强奸犯罪是3-4年);四川省是5-7年(普通强奸犯罪是3-5年)。

如果有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通常量刑在11-13年(江苏省)/10-12年(上海市)/10-13年(四川省);如再有未成年人怀孕后果的,或者多次对同一受害人进行侵害的,则还能浮动基准量刑1-2年或更多,四川高院甚至直接规定增加基准刑50%以下。

结合本案事实看,邱某不仅是涉嫌强奸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还造成了受害人怀孕堕胎、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并且是多次涉嫌性侵受害人。

所以,嫌疑人邱某所犯强奸罪的量刑幅度应当在10-13年之间(四川省),并根据具体伤害后果和事实情况,进行浮动增加基准刑。

第二,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是否与嫌疑人的强奸行为有关,或者与学校老师教训学生有关,还存在不确定性。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强调的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联性。本案中,虽然邱某的强奸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严重抑郁症,但是,这并不是说,受害人的死亡直接来源于嫌疑人的强奸行为,否则就属于强奸致死的法定加重情节了。当然,在事发之前,受害人也曾经遭到学校老师的教训、打骂情况,但这也不能说明其坠亡的结果,直接来源于学校或者老师。

当然,嫌疑人的行为、学校老师的教训行为等,是如何影响到受害人,是否与受害人直接死亡有着直接联系,还有待于商榷。

不过,如果在民事赔偿诉讼中,上述两类行为多少会成为受害人坠亡事件的关联因素,也就是说,在确定责任划分的时候,相信嫌疑人、学校都有着一定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三,比较本案与王振华猥亵儿童案来看,犯罪证据、涉嫌罪名、法定量刑等都不尽相同。

众所周知,上海普陀法院所审理的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一审判决其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结合两个案件事实来看,所涉及证据、罪名及量刑都不同:

本案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涉嫌强奸罪(DNA、视频和图片等书证物证,被告人辩解、被害人陈述等言辞证据),而王振华案对于强奸的指控,缺乏实质性证据(仅有口供,并事后翻供),所以检察院、法院最终只能以猥亵儿童罪进行定罪。基于罪名不同,其所涉及的量刑自然不同,也就不可具体比较了。

不过,无论是何罪名,能对未成年人下得去手的,都是可耻可恨,深恶痛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