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维辰财经?

如何评价维辰财经?

很久没更新了,发现已经进去了,判了四年多。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刑终323号

原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全军龙,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系上海鼎星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西安第三分公司负责人。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陕西金镝(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全军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1)陕0112刑初77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全军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琦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全军龙及其辩护人王某4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起,张达颖、郦雯(已判决)先后成立上海钱橙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鼎星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皕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作,以销售“固收类”、“套利类”理财产品的方式非法集资。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全军龙在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上海鼎星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西安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鼎星西安分公司”),该公司以线下和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通过销售“固收类”及“套利类”等理财产品的形式,与不特定群众签订合同,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募得资金直接转入天津皕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相关账户,由上海鼎星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鼎星西安分公司按比例支付“费用”。被告人全军龙作为鼎星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全面管理公司并积极发展业务。经鉴定,该分公司共向128名投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7325万元,已返还资金7194920.31元,未返还资金共计66055079.69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全军龙注册成立上海鼎星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西安第三分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公开对外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全军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查封在案的房产依法处置后,与冻结、扣押在案的资金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依法继续追缴。

上诉人全军龙及其辩护人提出:1、上诉人全军龙的犯罪行为是在上海鼎星公司统一管理经营下运行,其集资的大部分款项也转入上海鼎星公司和天津佰信公或指定账户,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全军龙具有自首情节,原审判决量刑过重;2、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幢××室系上诉人全军龙前妻购买,原审判决予以查封不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全军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正确。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报案材料、集资参与人与上海鼎星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集资参与人与天津皕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投资信息登记表》、银行交易流水、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决定书、公告、抓获经过等,证明集资群众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侦查,同年3月9日,全军龙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进行公告,要求集资参与人于2021年2月1日前到公安机关报案。

2.公司登记信息、营业执照,证明上海鼎星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西安第三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3日,负责人全军龙,隶属于上海钱橙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鼎星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雅已商务信息咨询中心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7年5月23日,投资人为全某;上海昇勤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7年5月12日,投资人为董某。

3.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证明经陕西西安华鑫司法会计鉴定所审计,上海鼎星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鼎星西安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报案人数128人,投资金额7325万元,已返还资金7194920.31元,未返还资金66055079.69元。全军龙个人投资资金367.3万元,已返还资金46300元,未返还资金362.67万元。

4.证人裴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她在上海钱橙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西安第三分公司担任行政经理,后公司改名为上海鼎星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总负责人是全军龙,负责全盘工作。公司业务有固收类理财,期限30至360天不等,收益率6.8%,客户在公司使用POS机将投资款刷到天津皕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唐辉的账户;有套利类理财,是将钱直接打给天津皕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唐辉,由唐辉操作银票套利业务,收益率12%至15%。上海总公司的张达颖、郦雯给第三分公司培训时讲过,上海鼎星和天津皕信是合作关系,唐辉是天津皕信的法定代表人。鼎星西安分公司的员工工资由上海总部直接通过银行转账到员工工资卡,招商银行和中国银行各发一部分。业务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提成三部分组成。

5.证人邱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起,他先后在鼎星西安分公司担任团队经理、总经理,给公司发展投资客户。全军龙是公司总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以及和上海总公司保持联系,平时也给客户宣讲理财项目。全军龙发展的客户数量在公司占很大一部分。上海鼎星鼎星西安分公司有固收类、套利类理财等项目,固收类理财项目客户通过他们公司的POS机刷卡将钱转给天津皕信商业保理公司,套利类理财项目客户的钱直接转给唐辉的银行卡。投资客户大部分都是亲戚朋友,也有一些陌生人看到他的朋友圈后与他联系想要投资,全军龙还带着部分投资较多的客户去天津了解了投资项目。他觉得这个项目比较放心就决定投资,由于起投金额是100万元,因此公司很多员工都把钱转到他这里,凑够100万元后以他的名义投资,他将钱转给了唐辉,合同是一周以后从上海鼎星总公司邮寄过来的。2019年10月,公司出现问题,收益无法兑付,2019年10月24日是最后一次兑付,当时全军龙讲是因为他们与国企之间的贸易回款比较慢,之后全军龙去北京、天津开会,回来后就开会说让停止所有业务,因为天津保理公司出现了问题,所以客户的本金和收益无法兑付。

6.证人王某1、李某1、张某1、王某2、杨某、赵某1、梁某、张某2(均为公司业务团队人员)的证言,证明上海鼎星鼎星西安分公司的人员结构,运营模式以及向社会非法集资的事实。

7.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他的朋友全军龙让他帮忙使用他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上海昇勤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8.证人全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他弟弟全军龙使用他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上海雅已商务信息咨询中心。他没有参与经营,还将他的工商银行账户6223********提供给全军龙使用。

9.证人党某1的证言,证明她和全军龙2003年结婚,2019年10月离婚。离婚的时候有两套房子,位于咸阳市××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子在全军龙名下,首付63万元是他父亲党某2支付的,每月按揭8209元,全军龙付了24个月月供,2020年7月,她将房子出售了。2018年6月,她和全军龙购买了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幢××室,首付178万元,其他为贷款,贷款由她的工资卡偿还。二人协议离婚时将该房产分割给了她。这个房子本来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买的,他们之间转账是正常的。

10.证人赵某2、王某3、李某2等集资参与人的证言,证明他们在鼎星西安分公司投资的事实。

11.查封通知书、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查封了全军龙前妻党某1名下碧桂园凤凰城小区52幢11002室,轮候冻结了全军龙中国银行6217××××0929账户内资金50421.04元。

12.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明鼎星西安分公司业务员邱某、王某1、曹轩、王某2、梁某、唐蓓、王靖、李某1、赵某1等陆续向公安机关退赔累计130750元。

13.同案犯郦雯、张达颖的供述,证明他们于2015年10月一起成立了上海钱橙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后又成立了上海钱橙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钱橙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全资股东入股上海钱橙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5月,上海钱橙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鼎星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是张达颖,郦雯是副总经理,上海鼎星公司和天津皕信签订框架协议,为天津公司向不定向群众吸收存款,然后由天津公司向他们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他们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模式是以各个外地销售分公司为单位,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不特定群众推销理财产品,客户有购买意向后就和客户签约,并通过POS机和转账的方式付款。西安第三分公司和上海总公司是承包关系,全军龙个人承包了第三分公司,第三分公司独立运营,公司的人员招聘、业务发展、工资发放都由全军龙负责,有一些房租费用是从总公司走的账,但是这笔费用包含在打包费用中,还是要扣除的。全军龙在鼎星西安分公司发展客户、吸收资金,将吸收的资金转给天津皕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唐辉个人账户,唐辉再通过公司或者个人账户将服务费转给上海总公司,大概是年化15%-20%,然后总公司再将年化的11%-13%转给鼎星西安分公司,全军龙成立了一个独资公司,用该公司的名义收取费用,这样收钱、开发票方便。合同是总公司拟定的,总公司给鼎星西安分公司支付了大约2000多万打包费。上海鼎星成立时与靳波商议由上海鼎星募集资金交给靳波做银行票据业务,收取的投资款到天津皕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靳波指定的唐辉个人账户上。

14.原审被告人全军龙的供述,证明他是鼎星西安分公司负责人。上海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达颖让他担任西安分公司负责人。上海总公司的张达颖、郦雯给他们培训上海鼎星公司的理财模式,就是发展客户到公司投资,给客户有固定收益。客户大部分是西安市本地人,他们先宣讲公司的理财模式,客户觉得合适的话就签订合同、转款。客户使用公司提供的POS机将钱转给天津皕信商业保理公司,开户行是民生银行天津塘沽支行,户名唐辉。投资客户签两份合同,一份是《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甲方是出借人,乙方是上海鼎星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盖有上海鼎星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章;另一份是《担保合同》,甲方是天津皕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乙方是债权人,盖有天津皕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公章,投资客户还会拿到收款确认书及债权匹配列表。2019年8月份之后,部分客户的投资变成了与唐辉个人签订借款合同。鼎星西安分公司的所有账目都由上海总部记录,投资客户只是在第三分公司刷POS机转账,POS机也是由总部提供。上海鼎星公司相当于一个中介公司,客户的钱最终转入天津皕信保理公司。2019年10月中下旬,因为天津皕信保理公司出现了问题,所以客户的本金和收益无法兑付。

鼎星西安分公司的房租、水电费、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用都由上海总公司全部支付,第三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是上海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业务员的工资及提成由总公司直接发到个人银行卡,日常开销、客户礼品费、营销费等其他开支最早转到他的中行、招行卡上,后来上海总公司为了避税,就让他提供了两个身份证号,成立了两个公司用于转款,分别是上海雅已商务信息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他哥全某,另一个是上海昇勤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是他朋友董某,给西安分公司的费用都转到这两个公司的公户上,然后这两个公司的资金再转到由他持有的全某、董某的银行卡上。裴某是西安分公司的行政,前期总公司给业务员的费用或者办公费用都由他转账,后来他嫌麻烦就转给裴某,由裴某负责转款。他和前妻党某1曾购置过一套星河湾的房子,房子首付是他的岳父党某2出的,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共计24个月的月供是他付的,每月8209元,当时他在鼎星上班,月供从他中国银行的工资和提成中扣款。

15.户籍材料,证明上诉人全军龙的犯罪时已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16.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2022年6月28日,长宁区法院认为,罪犯张达颖、郦雯均系主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张达颖、郦雯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三年又六个月。

本院认为,上诉人全军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上诉人全军龙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全军龙的犯罪行为是在上海鼎星公司统一管理经营下运行,其集资的大部分款项也转入上海鼎星公司和天津佰信公或指定账户,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上诉人全军龙具有自首情节,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之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对上海鼎星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张达颖、郦雯量刑时考虑了张达颖、郦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及当地的治安形势等因素,分别判处四年又六个月、三年又六个月。而我国刑法在对被告人量刑时除了要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也要求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本案中,虽然上诉人全军龙仅是上海鼎星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西安分公司的负责人,但其在西安全面管理该公司并积极发展业务,以线下和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通过销售“固收类”及“套利类”等理财产品的形式,与不特定群众签订合同,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7325万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判决上诉人全军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时间长、涉案群众多,造成集资群众66055079.69元的巨大损失及西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治安形势等因素,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量刑适当。我国刑法规定自首不仅要求行为人要主动投案,还要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过程、犯罪对象、数额等主客观事实如实供述。本案中,全军龙虽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但其在一审庭审中对其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不符合自首的要件,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还提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幢××室系其前妻购买,原审判决予以查封不当之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全军龙的供述及其前妻证人党某1证言均证明涉案的房屋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全军龙在该期间的收入均为在上海鼎星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西安分公司担任负责人的非法收入,原审判决对其予以查封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