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一句前言吧:这事儿挺痛心的,我国理财产品风险是分级的,即便是最高的R5,无非也只是本金亏完,不会让人倒贴。所以这个已经突破最高的风险界限了。这也正应了那句话:割韭菜,不拔根,是金融从业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素质。咱不能没素质。
切入正题吧:
最大的概率是不做处理,按照所谓的协议办事。这样部分客户比较惨。
小概率是银保监会强势介入,给很大压力,免除穿仓部分,但是概率非常小。
发生小概率事件的前提,我认为是叫停纸原油纸黄金之类的业务。
这些业务说实话就是变相的期货业务。那么,银行有没有资格代客户买卖期货?根据相关规定,这需要证监会认定资格,银行才有这个权利。所以,原油宝会不会被认定为期货经纪业务?才能有资格认定。这是一个点。
银行不是期货公司有没有会员资格?没有会员资格为什么能够有资格开这样的产品行期货买卖之实?证监会没有允许的话,银行就是没有资格做期货相关业务。
银行做的原油,黄金的对应标的,我个人认为实际上就是外盘期货的投机,根本就不是现货业务,现货业务客户应该能够选择交割,这个成吗?不成。我想拿现货都拿不到,不好说是现货业务吧。
如果这个点成立,那么银行做这个类期货业务且没有证监会给予资格,产品或业务备案,那就是违规的,对于违规业务,协议自然就是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对于这一点,可以抗争一下,这个和前几年国内流行的现货白银(比如天通银),现货原油的业务模式没有本质区别,而国家处理这些业务很果绝。是有类比案例的。
第二个就是你做买卖,那么有没有卖尽其责?这块对应的是没有做风控和强平导致穿仓,到底有没有银行的责任认定。比如有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工作人员有虚假宣传,诱导,让客户购买了风险过高的产品?以及怎么认定?
第三个,我们国家投资标的,理财产品都是有风险等级的,最高等级是R5。即便风险到了这个等级,无非也是本金亏光,不会让客户倒贴钱。那么原油宝现在的结果,风险等级是高于我国最高设定的R5的。承担了本金之外的无限亏损责任。国家允不允许高于R5的产品存在?允不允许这种无线亏损责任的存在?这也是一个点。因为风险等级明显超纲了。
除了这三个点,我想不到其他的点。
这还是要相关法律界人士来介入啊……需要很大的勇气。
至于中行的声誉什么的,我认为就不是大家能够关心的问题了。一个有这么明显产品,被人按在地板上换仓,这种交易水平,已经够笑掉大牙了。历史上还会不会出现第二次都不好说。丢人已经丢到姥姥家了……估计都会让人看低中国的整个银行业。这个事儿,必然应该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