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延保是什么意思?

汽车延保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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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公众号“连确”。

本文开始,我们会用4个篇幅关注一个新模块:业财一体化。

业财一体化怎么理解?简单说就是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的融合和落地闭环管理。

为此,我将回答如下系列问题:

1)预付费的服务权益在财务上如何定义的?

2)是不是给产品定好了价格,就全部视作收入了?

3)收到了客户的预付款,能不能就马上全部确认为收入呢?

4)如果客户索要发票,能不能开?涉及到增值税问题会有风险吗?

5) 有了销售收入,成本和费用如何确认?给客户的优惠券是不是费用?

6)产品的利润如何确认?涉及到所得税问题如何处理?

7)如果客户未享权,存在剩余金额如何处理?全部视作利润吗?

8)如果享权率超出了预期,额外的成本和费用哪里列支?

……

怎么样?有没有头大!看完四篇文章,我会一一给到你答案。

这一模块,我们先回答一个问题:预付费的服务权益(付费会员),在财务角度是什么?

你给客户的承诺叫做“质量保证”

在介绍服务保险化预付费权益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个词叫“质量保证”。在百度百科中,质量保证是这样解释的:

质量保证是指为使人们确信产品或服务能满足质量要求而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活动。

质量保证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生产产品的承诺、规范、标准。

质量保证一般适用于有合同的场合,其主要目的是使用户确信产品或服务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

划一下重点吧:给与用户承诺、使用户信任产品或服务。

我们买东西时,一种常见的附加条款就是质保,质保条款就是一个检验商家是否“有良心”的好手段。

对商家来讲,很多产品有“质保”,已经不仅仅是良心,并且已经成为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了。比如在汽车行业我们最常见的就有“三包”规定,它的法律文件是《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其中最核心的“三包责任”,有如下描述,你可以感觉一下:

第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第十九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

第二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

聚焦一下:质量保证就是商家对客户提供的一种承诺。当然,有的承诺是自愿的,有的则是国家强制规定的。对于商家来讲,承诺就是一份责任,是以一份履约义务。

对于客户角度来讲,当然质量保证越全越好、越久越香。但要知道,任何承诺都是有成本的。

标准之外,你愿意提供的承诺就是服务类质量保证

说完了质量保证,接下来就需要再一步细分为我们要讨论的服务类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分为两种类型,与“服务类质量保证”对应的叫做“保证类质量保证”。

这不是我发明的,而是来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其中的第33条是这样表述的: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相信这样的条文,每个人读起来都不舒服。那我就尝试说人话的翻译一下吧!

1)保证类质量保证:保证类质量保证是企业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一定的标准,这种标准主要是源于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

如果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企业销售的商品应当提供一定期限的质量保证,就是我说的质保期,那这种保证就是在销售商品时必须提供的保证,属于法定义务,不存在单独销售的问题,与销售商品本身是分不开的。这种情况下,销售商品和提供质保属于一个单项履约义务。

2)服务类质量保证:企业为客户提供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以外的一项单独的服务,这种服务是企业为了提高服务水平或促销等,向客户单独给予的一项服务,可能是免费的服务,也可能是折扣优惠的服务。

服务类质量保证属于企业额外提供的一项单独的服务,不管企业会不会单独销售这项服务,这都是一项额外的服务,属于一项单独的履约服务。

一种特殊的情况是,如果企业销售商品所提供的质量保证期限超过了法定的期限,那超过部分的质保期就属于企业额外提供的质量保证,这种额外的保证不是企业必须要提供的,与销售商品和提供法定质保是可以分开的。这种情况下,企业销售商品并提供法定质保期与提供额外的质保期属于两个单项履约义务。

比如典型的汽车销售,假如法律规定质保服务是三年或六万公里,有些企业为了促销可以做到四年或十万公里,甚至有的企业为了刷存在,打出了“终身质保”的承诺。

如果企业为提供的标准之外单项服务收取了对价,即客户具有单独购买选择权,比如客户在购买汽车时可以选择额外购买了玻璃单独破损保障,客户即使仅购买汽车也不影响对所购买的车辆的使用,而额外购买的玻璃单独破损保障收取额外的对价即视为提供了单项履约义务。

但某些情况下,客户不具有单项购买选择权,但企业提供了质量保证标准以外的质量保证承诺,也应当视为是一项单项履约义务并合理分摊交易价格。比如,您的企业向客户销售汽车,承诺在一年内如果车辆玻璃及贴膜出现问题将免费换新,包括人为原因造成的故障,比如高空意外坠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没有单独销售一年内维修服务,也应当以销售汽车以及一年期维修服务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将销售汽车取得的收入在两者之间进行分摊。

聚焦一下:依据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提供的质量保证就是保证类质量保证。而在此基础上单独提供的促销和惠顾客户性质的承诺就是服务类质量保证。

再进一步,如何区分保证类质量保证和服务类质量保证呢?区分的核心是,判断该项质保服务是否构成了单项履约义务。在判断企业是否在符合了既定标准之外还提供了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应当考虑下面三个因素:

1)当法律要求企业提供质量保证时,该法律规定通常表明企业承诺提供的质量保证不是单项履约义务。

2)如果企业必须履行某些特定的任务以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例如,企业负责运输被客户退回的瑕疵商品),则这些特定的任务可能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3)企业提供质量保证的期限越长越有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保证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的服务。

概括起来标准之外的服务一般是:非法定的、非必要的,长期限的服务。

当然,更简单的。这里有一份已经归纳好的流程图,请各位查收!

还是说说汽车延保的例子吧

某品牌汽车生产商A公司为购买产品的用户提供质量保证,承诺如果所售产品在三年或6万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的主要部件(如发动机、变速箱等)出现非人为原因故障(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A公司将免费提供包括更换部件在内的维修服务。这种情况下,A公司提供的是保证类质量保证。

保证类质量保证并不一定真正需要提供相应服务。其是否需要提供,取决于质保期内主要部件是否出现非人为原因故障这一事件的结果。如果某一客户购入产品后五年内主要部件没有发生非人为原因故障,则该客户的质保承诺并没有提供相应服务。

为了提高服务水平和促进销售,A公司还为购买产品的用户额外提供了如下服务保证:

承诺1:客户退换货,免于承担使用补偿费。 依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提出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你可以大笔一挥,放心买我的车,这笔钱无须客户承担了!

承诺2:提供核心零部件终身保修服务。为了凸显自身的技术优势和制造水平,你承诺给客户,只要在售后服务体系内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维修保养,并且使用指定型号的发动机润滑油,就可以免费享有发动机动力总成的终身质保服务。

你可以大声一呼,用我指定的润滑油,发动机除了问题我负责!

承诺3:提供延长保修产品。汽车当然不止是只有发动机和变速箱。这个时候,看到同行纷纷有“延长保修”的产品,于是你也可以推出自己的延长保修计划。“在原厂保修期结束后,继续保障您的爱车。高性价比的延保服务,坐享原厂质保。”

这就有了所谓的延长保修计划,当然,它可以让客户单独付费,也可以号称买车送延保。

承诺4:仅仅有整车的保修产品就够了吗?当然不够!你可以推出“易损件”保修计划。比如空气滤清器、空调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燃料滤清器、火花塞、制动衬片、离合器片、轮胎、遥控器电池、灯泡、刮水器刮片等通常情况下易损件的质量担保服务通常为六个月或行驶里程一万公里;针对蓄电池、保险丝及普通继电器(不含集成控制单元)提供的质保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或两万公里。

如果想增加车辆的吸引力,你可以额外推出免费或者付费的易损件质量保证计划。

很明显,上述的1-4项都属于单独履约的服务类质量保证产品了!服务类质量保证通常都会被要求提供相应服务(除非客户遗忘或拒绝)。因为这些服务承诺在使用过程中,都是可以被履行的。

总结一下吧:保证类质量保证是对主商品符合即定质量标准而提供的相应保证。这种保证服务是依附于主商品之下的,所以其不构成一项单项履约义务。

服务类质量保证则是为所售主商品额外提供的服务。即使不免费提供,也并不影响产品的正常使用。用户若是需要享受到额外的服务,也可以很方便地找到其他服务提供者,所以额外提供的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收了客户预付费权益的钱,到底卖的是什么?

“服务保险化”是我们对于商家推出的预付费客户权益产品的一种通俗说法。在《“猫虎狗”付费会员、4S保养套餐背后的“保险逻辑”,“服务保险化”将成趋势?》一文中,我们可以简单归纳为“预付费”、“享权概率”和“系统闭环”三个要点。

现实情况往往是这样的:

预收了客户一笔钱,给客户一纸协议或者若干张卡券,客户按照约定的方式享受权益。

那么问题来了?从财务角度,你卖给客户的是什么呢?

是商品吗?明显不是,因为没有发生货物控制权的转移。

是服务吗?也不全是,因为有的只是一张代金券或者抵扣券。

这种情况下,除了标记一笔“预收账款”,给客户开个收据条之外,能不能确认为收入呢?客户要发票的话,要不要缴纳增值税呢?

这就必然牵扯到一个问题:你的预付费权益产品或者付费会员,在财务角度到底是很么?

我们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里面,找到了答案。

重点:企业会计准则是这样说的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第九条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第十四条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第三十三条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十九条 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

除非财务专业人士,相信很难有人有耐心从头到尾看完上面的内容。

别难为自己,我们给你给解读一下吧:

1)无论是否有书面协议,你承诺给客户的权益,都是你的履约义务。

2)无论是否单独收取费用,你在向客户承诺提供了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单独的履约义务时,就构成了“附有质量保证条款产品”的销售。

3)附有质量保证条款可以区分为“质保类质量保证”和“服务类质量保证”。

讲到了这里我们是不是可以如下归纳下:

以“服务保险化”逻辑,打造的预付费权益产品(或付费会员计划)本质上就是向客户销售了一项服务类附有质量保证条款产品。

再简单点:你对客户有了一项“履约义务”。

知道了服务类质量保证有什么用呢?

确认好了服务类质量保证这一产品定位,我们就知道如何应用财务会计准则,解决产品设计、销售和履约享权过程中的一系列财务问题。

或者说,“老板”可以拉上财务一起,讨论下“业财一体化”的问题了!

在《这个冬天都花100元“围炉煮茶”了,谁还想着你99.8元的一堆卡券?》一文中,我们曾经讨论过与“老板”谈论产品的五个问题:

1)你给老板汇报一个产品方案时,如何跟老板讲清楚产品的目的?

2)预收客户99.8元,老板问起你成本和利润,你怎么说?

3)引流性权益、卡券核销带来的台次和产值能算的清楚吗?

4)没把账算清楚,怎么绩效考核,怎么好意思找老板谈绩效薪酬?

5)没有薪酬绩效,怎么激励团队抓销售渗透、抓享权邀约、抓产值增项?

这些问题根源上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如何让老板把心里的账算清楚?

算账、算账,自然需要业务和财务数据碰在一起,自然离不开老板最信任的人--财务的确认和点头。

具体到财务语言,可以细分为如下工作内容:

首先,可以明确产品的类别,从而设置一系列财务科目就有了依据。

而不是一个“预收账款”,一笔糊涂账。

其次,可以明确确认收入的规则,从而明确是否客户给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给客户开发票,并不代表确认收入,记住这是国家认可的。

再次,可以明确成本和费用的确认问题。

有了履约义务,就是合同负债,就可以分摊成本和费用。

最后,明确了服务类附有质量保证条款,就能根据规范的财务体系,完成产品设计阶段的“预算”和履约享权之后的“决算”。

小结

这是服务保险化的“业财一体化”系列专题的第一篇。

我们试图从财务角度厘清一件事:你卖的预付费权益到底是什么?

在企业会计准则里,我们找到了答案,它就是附有质量保证条款产品。

依据是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有进一步区分了质保类质量保证和服务类质量保证。

服务类质量保证就是你为客户提供的一项单独的服务承诺,其目的是为了提高服务水平或促销等,向客户单独给予的一项履约义务,可能是免费的服务,也可能是折扣优惠的服务。

所以说,预付费的服务权益(付费会员)就是一种服务类质量保证。

当然,在后面的三讲中,我们结合财务处理详解聊一聊“服务类质量保证产品”如何确认收入、如何计提成本及分摊费用,以及如何进行财务方面的记录、计量、确认和报告处理。

在《服务保险化:借鉴保险产品逻辑,帮老板算清概率权益的“账”》一文中,我们提出了“如何用一页纸,帮老板算清预付费权益产品的营收账”这样一个话题。这就必须邀请财务人员一起坐下来聊一聊,而只有财务认可点头了,“老板们”才敢放心的说“干吧”,当然他也有可能会挑战你的产品方案收益太低了!

财务内容必定显得枯燥,欢迎您拉上财务人员一起,与我们深入学习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