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披露的情况不多,比较重要的是“已经逮捕”——这远远不是“已经立案”的程度了。逮捕意味着公安已经进行了侦查,并且把案卷、证据移送检察院进行过审查,而检察院也批准了公安的逮捕申请。
对于不熟悉刑事案件流程的人来说,逮捕和刑事拘留听起来差不多。但实际上,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对象的描述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对逮捕对象的描述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刑事拘留拘留的是“可能涉嫌犯罪的人”,而逮捕,应当针对的是“证据可以证明其犯罪的人”。一旦批准逮捕,实际上就是公安和检察院都认为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了。
正因为如此,错误逮捕的责任要比错误刑事拘留重得多。公安如果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只要没有违反程序、没有超期拘留,即使最后证明被拘留者无罪,也是不需要进行国家赔偿的。而如果进行了逮捕,最终被认定无罪或者不起诉的,做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既然敢于逮捕,公检必定已经掌握了一些能够证明田某进行强制猥亵行为的证据。至于为什么报案报的是强奸,逮捕使用的罪名是强制猥亵,应当是因为强奸罪对证据标准要求较高,认定强奸的证据尚不足够。起诉罪名并不一定非要与批捕罪名一致,如果后续获取到更多证据,仍然可能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最后多说一句,支持对任何性侵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和打击,并不应当因为举报中有不实案例就受到影响。我国近年来不断上升的强奸案发案数量,体现的正是这种举报力度的提高。但这种一直提高的趋势,却也体现了在报案率上,我们还有很多“潜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