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段时间在广西某县城开了个行政诉讼庭。
事情经过是这样,A系燃气经销商,长期从B燃气站购买燃气,但是由于B燃气站要求A缴纳20万元保证金、经常以各种理由对A进行罚款,A愤而决定向同市临县的C燃气站购买燃气。
两个月后,几个身穿B燃气站工作服的工作人员带领着当地城乡综合执法局的工作人员查封了A的店铺,并扣押了A在零售点的六十几罐燃气、在运输车上的一百六十八罐燃气、在仓库的一百余罐燃气,理由是:跨区购买燃气。
两个月后,当地城乡综合执法局将案由变更为: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并决定没收上述三百余罐燃气、罚款八万元,该案经听证、复议程序,最终被维持处罚,以致成讼。
坦白的说,我是抱着几乎必败的想法去开庭的,因为我认为当地的地方保护主义一定会很强,但是我意外地开到了我律师生涯最爽的庭(果然爱拼才会赢),过程如下:
……(省略掉开庭前必经的询问环节)……
法官:原告你对本案程序公正有无异议?
我:审判长,我认为本案存在较多疑点。首先,B燃气站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授权的机构,其无权参与对A的执法活动;其次,A与B存在较深的经济矛盾,但是B既是本案举报人、又是本案参与执法人员,扣押的燃气罐又送到B处进行保存,难言公正;再次,B燃气站出具的接收单记载,所有的燃气罐被扣押时功能都正常,但是两个月后B燃气站又参与了检材送检、检验报告送达,且最终的检测结果是所有燃气罐均不合格,检材显著存在被污染的可能......
法官:被告综合局,举报人身份是不是原告说的那样?
综合局法人(局长):原告说的不是实话,B公司也没有派人参与执法,但是为了对参与人身份保密,庭后向法庭提交身份信息。
我:我们有全程录音录像,庭后一并向法庭提供。
法官:到底是不是?
综合局法人(局长):是的。但是我们是主动邀请有资质运输的B企业来协助执法的,我们没有运输燃气罐的车辆,且B不在案发地经营,也是出于利益回避的考虑。
我(高举左手):原告当场补充提供原告案发前两个月在B处的充装燃气单据,证明被告虚假陈述。
法官:你说原告储存燃气的地点不合法,但你们出具的证据显示你们把扣押的燃气罐露天放置在太阳下,而且系叠放,这样就安全吗?
局长:我们只是临时安置,庭后提交转运照片。
上述对话只是冰山一角,短短三个小时的庭,类似尴尬时刻发生了很多次,到了最后陈述环节,被告进一步补充:我们之所以不适用广西本地的轻法、选择适用重法,是因为宁夏、银川的燃气事故造成了相当大的人员伤亡,只有足够的处罚力度才可以让原告吸取教训......
我:二被告所言不假,但是本案原告合规经营燃气二十多年,从未发生安全事故,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被告不仅要关注安全隐患,也应当关注案发地的营商环境、关注综合局局长和B公司的密切往来,被告不仅应当监督原告合规经营,更应当监督B公司遵守市场规则、打击垄断、打击腐败(我其实是一时上头,但是法官一句都没有打断我,并且如实记录)。
庭后,法官主动走向了原告席,表示其会帮我争取调解,至于对被告局长,我认为这场庭算是开的“杀人诛心”了。
2024.1.30
法官刚刚给我打电话,被告打算按照广西标准重做行政行为,罚款改为8000-9000,坐等正式文书。
2024.3.1
新处罚决定已经作出(附图),这算不算对评论区看空者的“杀人诛心”?有点灰色幽默了。
2024.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