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类商标对于一个非广告宣传公司的作用是什么。?

35类商标对于一个非广告宣传公司的作用是什么。?

这个问题是知识产权业内极其经典的争议问题,大概在2006或07年左右才尘埃落定。

最早的缘由是,某商标代理机构根据《国际分类表》的解释,建议某超市在35类使用商品为“替他人推销”上进行申请商标注册。后来,该超市获得了35类商标权,拿着证书去告另一个涉嫌商标侵权的超市(超市的名称差不多,例如,一个叫爱你爸,一个叫爱你妈,两者构成近似商标)。当时的法院不大懂这些专业知识,发函去问国家商标局。商标局回函说,“替他人推销”不是指替他人销售产品,而是指广告行为。于是,一审判不侵权。

某超市很不爽,质问商标代理公司说,你特么骗我?商标公司也火大了,商标局你特么搞屁啊,翻遍《国际分类表》,除了35类的“替他人推销”符合销售行为以外,找得到其他更合理更准确的解释吗?更何况,广告行为本身就是销售行为。好,商标局你够屌,那你说说超市应该注册在那一类那个商品项上?

结果商标局也翻遍了《国际分类表》,无奈地对了对手指头,很郁闷地承认了他的错误。于是二审(即终审)该超市获得胜诉,自此之后,所有的销售行为都可以通过35类的3502、3503群组的使用商品来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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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行业内普遍的认识是,商品商标的保护范围是,你可以在商品上打上商标标识,当然也可以出售印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但是,如果你在广告宣传方面使用该商品商标,就属于超范围的使用。可以用吗?可以用,前提是没有人在35类注册该商品商标。否则,即为侵权行为。

这里面还有一个经典的案例,就是2014年马云在35类注册了“双十一”商标,禁止他人在广告宣传上使用“双十一”。京东和易购之类的商家联合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的行政申请,结果败诉。

“双十一”事件,再次侧面印证了,35类就是保护销售行为的专项类别(广告是许诺销售,也是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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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除非你只生产产品和卖产品,不做任何广告宣传且你的分销商、经销商也不做任何广告宣传,否则,只注册商品商标,不注册35类的服务商标的话,很容易被人利用讹诈(如,抢注35类商标,然后不允许你在广告上使用商品商标的名称,以此要挟)。

----------------------------------- 一年后-----------------------------

感觉这种争论拘泥在法条和分类表上是没有意义的,应该去看看实践中的问题。

假设两种场景:

1,某服装品牌“AB”(只注册2501),开了家专卖店,店名就两字——AB。专卖店隔壁开了一家广告公司,店名两字——AB(只注册3501)。请问,谁使用AB这个店名是不合理的?或者都是合理的?这样的场景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无法识别特定的商家?

2,有一条街路灯广告上都贴这AB这个服装品牌的商标(只注册2501),另一条街路灯广告也贴着AB商标(只注册3501),但是广告公司,由于画幅限制,显著部分只有AB两个字。请问,谁使用AB这个商标是不合理的?或者都是合理的?这样的场景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无法识别特定的商家?

因此,个人观点一向是,商品商标在自己的商品本身或商品外包装上怎么做广告都没问题,一旦脱离商品本身进行其他形式的广告行为,如,海报、电视广告、店面广告等,就存在可能与他人权利发生冲突情况,如上假设情景。

比较常见的解决方案是,标明行业名称,以便消费者进行识别(反正广告什么的,也是委托广告公司去处理)。如AB服饰、AB广告;但这样处理依然存在品牌之间互相弱化或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说到底,不过是为了避免权利冲突和纠纷,多注册一个35类商标而已,就要上纲上线什么不专业、骗客户钱之类的吗?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难道注册商标的目的,不就是为了规避这种冲突和风险吗?即便它只是可能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