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邀。
理论上呢,普通话是我国的官方语言。所以作为代表国家审理案件的法庭上,说普通话是肯定没错的。
作为广州的法院,近十几年来大量招收非粤籍人员,以致现在法院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是普通话精通,自然只能使用普通话开庭。
而那些老一辈的法官,虽然是土生土长的粤籍人士,但得益于我国普及普通话运动的大力开展,在工作中运用普通话也是没什么问题的,也许口音和用词不是很准导致沟通稍微有点困难,但也影响不大。
作为我本人,国粤双语精通,自然可以提供双语服务。譬如打电话时,我大概从“喂”那一声就能判断是用粤语还是普通话。开庭时我也通常会翻一翻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如果是4401开头的,说粤语就一般没错了。
作为基层法院,有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只会说粤语,所以我们法院也会提倡所有非粤籍工作人员尽量学会粤语,即使不会讲,起码需要听得懂。所以也会见到这样的场面:当事人说粤语,法院工作人员说普通话,倒也可以交流。
开庭时选择语言在某些时候也是头疼的事。譬如原告说自己只会粤语而被告说自己只会普通话,那么我无论选择粤语还是普通话都会被另一方认为偏袒对方。所以我只能选择对着原告说粤语而对着被告说普通话,某些话需要粤语和普通话各陈述一遍,浪费了不少口水。
也有这么一种情况,当事人只会粤语,但是他们请的律师只会普通话。特别是如原告,一二三被告、原告的律师、一被告的律师和二被告的律师都会粤语,但偏偏三被告的律师只会普通话,那时真想质问一下三被告你为何请了一个只会说普通话的律师。这种情况下我也会区分具体案情,譬如离婚案件需要当事人本人陈述比较多的,就使用当事人使用的语言开庭,如果像交通事故案件主要由律师陈述的,那我一般就会用律师使用的语言开庭。
掌握双语也有一种好处,就是开庭时需要区分说给当事人听的话和说给书记员听的话。所以如果用普通话开庭,我就会用粤语提醒书记员如何记录,反之亦然。由于法庭记录的书记员大都是合同制员工,在本地招录,所以国粤双语是没问题的。
当然也会有当事人粤语和普通话都不懂的情况出现。记得有一次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但他只会听客家话。所以我们特意找来执行局某位大姐用客家话向他宣读拘留通知书。
我之前办过一件原告是四川省南部县人的劳动案件,这个劳动者说的四川话我怎么样也听不懂。开庭时因为他有法援律师就由律师陈述(律师跟他也只能通过在纸上书写文字交流)。后来他多次来法院信访,我接待他的时候也只能通过纸笔交流,我也找过几个四川籍同事跟他谈,但是都说无法听得懂他说的话。纸笔交流也要连蒙带猜,因为他把律师写成“法师”,把劳动仲裁写成“总裁”,活生生的霸道总裁大战法师的既视感。
语言问题其实不仅包括发音还包括用词。就如昨天开的离婚案,男方指责女方把“契家佬”带回家。我这个土生土长的粤籍人士也是通过上下文推断才知道这个“契家佬”是指外遇的男人的意思。所以语言总是博大精深的,需要永远保持谦卑。
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