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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中央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专门的团费收缴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
2016年8月,团中央对1994年印发的《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和1996年印发的《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团费收缴规定》)。
根据《团费收缴规定》,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团干部;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比如基层团委订阅《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等等:
(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
(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例如,今年夏天,团中央就向湖北、安徽两省组织各下拨了团费30万元,用于支持灾区。
(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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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此问题,顺带说说团费是怎么收的。
其实,对低收入团员收取一定团费主要是体现组织观念。
原来文件规定: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工资收入对应的比例交纳团费,其他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1元;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主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1元。
20多年来,农村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团员的收入已经有了较大增长。但是,考虑到农民收入的地区差异较大,不少西部地区的收入仍较低,因此,新的团费文件对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标准提出了0.2元~1元的弹性要求,给各地留下空间,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团员和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文件同时规定,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根据近年来团员收入变化情况,《团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团员交纳团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比例作了必要调整。
例如,机关工作人员团员交纳团费的计算基数,由原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五项,调整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三项。
关于团员交纳团费的档次比例。原来的文件分为两个档次两个比例,即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这次调整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同时,规定了最高交纳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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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说说团费的管理。
《团费收缴规定》明确提出,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
一是团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二是各级地方团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团委和上级团委组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
三是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团费收缴规定》施行后,各级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地团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团费工作的制度建设和检查监督,增强团费工作的透明度,努力把团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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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筹备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