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工资怎么合理避税?

个人工资怎么合理避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和方法

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协调各方面利益,有针对性地推出了各种优惠政策和减免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在充分理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而降低税收成本。例如,税法规定,单位为员工交纳的五险一金,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可充分利用上述政策,降低员工当前薪金收入,达到节税目的。

2.个人工资与薪金及一次性奖金筹划

我国目前针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相关法律规定采取七级超额累进的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与取得一次性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该种计税方法为一种优惠办法,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该办法只允许使用一次。具体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规避一次性奖金发放的无效区间

案例一:小王和小李均为某单位员工,每月工资发放额相同,均为3500元,小王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小李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9000元。根据税法规定,小王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为3%,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8000×3%=540,实际奖金收入=18000-540=17460元;小李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为3%,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9000×10%-105=1795,实际奖金收入=19000-1795=17205元,小李实际收入反而比小王少,造成这种反常现象是由于全额累进税率引起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不应出现全额累进税率的现象。导致这种矛盾状态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虽然税法规定把员工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允许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割断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之间的内在匹配关系。这种不匹配导致的后果就是,随临界值变化,会出现适用税率超额累进、全额累进并存,产生了一次性资金的“无效区间”。

规避一次性奖金无效区间的税务筹划方法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避开一次性奖金无效区间,尽量选择临界点值作为奖金的最佳金额。单位可以将超过临界点的金额分散至各月,以月工资形式或月奖金形式发放,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第二,利用捐赠手段降低税率。税法规定:个人的全年一次性资金是在捐赠当月发放的,捐赠支出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因此,可以通过捐赠方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规避一次性资金的无效区间。比如,年末12月取得一次性奖金56000元,应纳税额10645元,税后所得45355元;12月向红十字会捐赠2000元,应纳税额5295元,捐赠税后所得为48705元,增收3350元。

3.劳务报酬所得税务筹划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同属纳税人的收入,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在税务上,两者差异主要在于税率形式不同。劳务报酬相关税务规定如下:第一,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即劳务报酬20000元至50000元,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劳务报酬50000元以上,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