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药妆」这个概念,实在是太多误解了,中国,美国,欧洲,日本,对于「药妆」的态度大相径庭。以上几个市场,我每个都实地考察过,今天就来捋一下国外对于「药妆」的定义。
比如题主这个「drugstore makeup」,完全是根据北美人民(美国和加拿大)的消费习惯来命名的,只能按照字面意思翻译:“药店卖的化妆品”。
事实上在全世界范围内,公开在法规上承认「药妆」的其实只有一个奇葩国家,那就是日本。中国,美国和欧盟的法规,都明确禁止宣传「药妆」。
美国食品药监局(FDA)不承认“药妆品(Cosmeceutical)”这一品类,美国FDA的官网上直截了当地写着:
化妆品和药品都有明确的定义,化妆品上只要出现了有“治疗性质“的宣称,就必须提交给药品评估研究中心(CDER)注册为药品,接受等同于药品级别的监管。
用于诊断、治愈、缓解、治疗或预防疾病之物品,以及用于影响人或动物的身体结构或任何功能的物品(非食品)都被定义为药品。
这句话是法律术语,说得拗口又难懂,翻译成人话就是:休想打着药品的功效卖护肤品。
凡是在产品里宣称了美白,祛皱,祛痘,去屑,甚至防晒等等功能的,全都给我按照药品的标准注册!在美国常常有化妆品因为宣称太大胆而被FDA盯上,被要求注册成药物。
作为“药品”的化妆品,必须在标签上注明药理的活性成分,以及对应的功效。在美国,“药妆”这个品类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一些功效型的护肤品虽然是被当作药品来监管的,但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它们仍旧是护肤品。
如此一来,广大品牌们也就释怀了,反正伸脖子也是一刀缩脖子也是一刀,既然都要注册成药品了,那就干脆下猛药吧,这也就是为什么美国的“药妆”一个比一个猛。美国人民也习惯了在药店(Drugstore)买化妆品,在药房(Pharmacy)买药。而这点在欧洲又完全不同。
欧盟法规同样不认可“药妆“,规定了“跨界产品”要按照更高级别的方式监管,也就是说一款产品如果同时拥有化妆品和药品的功效,那就把它当成药品来管。
给功效型化妆品划出了一块特别的“自留地“,也就是特殊化妆品品类,包含了宣称防晒,美白,祛斑,生发,去屑等功效的化妆品,一律按照特殊的执行标准监管。我国现行的的化妆品法规跟欧盟的法规基本一致。
欧洲也不存在“药妆”这个品类,欧系只有活性化妆品(Active Cosmetics)这个品类,像欧莱雅集团旗下的几个品牌:理肤泉,薇姿等等,在我接触过的配方来看,许多法系“药妆”是把安全和温和性放在第一位的。
不知是否是巧合,大多数法系药妆品牌的都与温泉有相当的渊源,理肤泉来自法国著名的温泉小镇La Roche-Posay,品牌名也来自地名,当地温泉水以富含硒而闻名。
为啥这些品牌会被传为“药妆”呢?
这又要从法国人民的消费习惯说起了,巴黎街头每隔几个路口就会有这么一家「Pharmacie」,直译也是「药房」的意思,但巴黎人都知道,这些店里面卖的还是以化妆品为主。
对于不知就里的游客来说,「药房」里卖的自然是「药妆」咯。
地球上唯一认可「药妆」这个品类存在的,只有我们隔壁的奇葩岛国。
日系“医药部外品“(quasi drug)是真正在法律上被认可的药妆品。日本的厚生劳动省把化妆品分为:一般化妆品/“医药部外品“(Quasi drug)/药品。
日本的普通化妆品实在是没什么用处。日本厚生劳动省对于普通化妆品的功效管控,不允许普通化妆品做出越界的功效宣称,标准严格到变态。
在日本,普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只能从一份“白名单”中选择,任何产品中出现在这之外的功效宣称,都要划入医药外部品的范畴。这张“白名单”有多长呢,一共不到六十个,而且涵盖了护肤,护发,清洁,彩妆,口腔护理等方方面面的化妆品。
也就是说,如果你生活在日本,那么恭喜你,你能用到的护肤品,基本都是“医药外部品”,也就是药妆,因为普通意义上的“化妆品”实在没什么用处,至多就是个洗面奶,保湿水,润唇膏,牙膏之类的,还不允许拥有任何额外的功效。
在日本,化妆品太优秀了会违法。
对于任何功效上的追求,美白,抗痘,祛皱,防晒等等,在日本都需要去买「药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