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攻占》作者天一因出版个志被判刑十年?

如何看待《攻占》作者天一因出版个志被判刑十年?

前提:在此不讨论判决本身的合理性,只是想起和 @叶佳桐 之前关于 ACG 领域色情问题的讨论,谈一点引申出去的东西。

色情和艺术创作的界限问题,美国司法实践中产生过比较充分的讨论。Miller v. California, 413 U.S. 15 (1973)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强调,淫秽色情(obscenity)作品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法院对判定何者为“淫秽色情”提供了判断标准:

(a) whether "the average person, applying contemporary community standards" would find that the work, taken as a whole, appeals to the prurient interest;

普通人,按照当时的社会标准,是否会认为该作品整体上引发性方面的兴趣;

(b) whether the work depicts or describes, in a patently offensive way, sexual conduct specifically defined by the applicable state law;

该作品是否明显、露骨地刻画或者描述了所在州法律定义的性行为;

and (c) whether the work, taken as a whole, lacks serious literary, artistic, political or scientific value."

该作品,从整体上判断,是否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者科学价值。

--

如果严格遵循Miller案的判断标准,那么各州立法禁止制作和传播色情制品,似乎也于法有据。但大家(呃也许不是全部人)可以看到,某hub之类的网站,至今也过得挺滋润的。

为什么呢?

因为这样的法律通不过啊==

美国人民就是喜欢看这些东西,虽然立法者可以制定法律禁止一切符合Miller标准的色情制品,但这样的立法首先过不了美国人民那关,更别提立法者面临规模以百亿计算的色情制品行业轮番游说了。

于是达成了今天的折衷状态:法律可以限制儿童色情,可以限制色情制品传播过程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例如,政府可以出台市政法令,限制色情制品商店和成人表演场所的位置,使其远离学校和未成年人经常前往的地区)。

这样的立法状态,或许能说明美国人真的比我们更喜欢色情制品,道德水平真的比较低下?

这个,你我说了不算,要问问人民群众,所以我认为像这样关于个案的讨论是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