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个人屁股坐的位置不同,思考方式也迥异。然而,对于一个问题简单归结于内幕则太过幼稚,如街头巷尾的茶余闲聊,没什么看头,不如且从三个问题说开去:
1.审判两天后出狱。
这没什么,法律规定如此。
褚健从13年10月19日被刑拘起,同年11月5日被逮捕,到17年1月16日被湖州中院判处执行3年3个月有期徒刑时已被羁押共计3年3个月差3天,而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故而褚健的刑期计算执行加上判决之前被羁押的折抵共计3年3个月。
因而褚健于1月18日就可以回家过年了。
2.量刑重不重。
数罪并罚而从轻。
本案贪污罪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应数罪并罚。但鉴于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而褚健可以从轻处罚。从判决来看,是处于合理的范围之内的,量刑之自由裁量在法律范围之内,并不重。
3.如何评价褚健。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有几篇有趣的文章,读者可以自行看看,然后随意发表一番意见。
说起来褚健,总不知不觉地会想起另外一个人:褚时健。
有个在胡懋仁教授博客下留言的读者很有意思,他说:“诸时健能去种橙子,褚健不死也能去养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