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作品的概念?

如何理解作品的概念?

讨论这个哲学问题的人不要太多,书也不知道出了几本了,反正是没有得出什么统一的意见。我完全可以给题主列举一堆从Ingarden到Goehr等等各路学界大神的意见,但是一是花时间,二是我也觉得意义不大。

我个人认为,对于这种抽象概念的问题,不要太注重应然,还是以实然为主,我们应该首先考察一下音乐“作品”这个概念在日常语言中是怎么用的。

看几个例子。

1.

贝多芬擅长创作管弦乐作品。(正)

贝多芬擅长即兴演奏钢琴。(正)

贝多芬擅长即兴演奏钢琴作品。(?)

2.

这张唱片是朗朗的作品。(正)

这场音乐会是郎朗的作品。(?)

3.

XX歌唱家唱了一首舒伯特的作品。(正)

XX族姑娘唱了一首民歌作品。(?)

有没有看出什么问题呢?问题就在于凡是能称为作品的,都不是音乐,而是音乐的实物化。即兴演奏、某场音乐会、一首民歌,这些都是稍纵即逝的音乐,唱过了演奏过了就结束了,没有再现的可能。而一份乐谱、一张唱片,其本身并不是音乐,而是音乐的实物化,是音乐保存和再现的物质基础。

所以说日常语言中,音乐作品就是指能够用于保存和再现音乐的实物。

这个基本概念可以进一步引申,比如说,上面例3中,音乐作品也可以用来指确实演唱出来的音乐,但是这种音乐必须是以实物为基础的。有了舒伯特的乐谱,才有舒伯特的作品。再放宽一些,比如说,我们可以说《二泉映月》是阿炳的作品,虽然他并没有写下来。但是,一是他录制了这首作品,实现了音乐的实物化;二是即使他没有录制过这首作品,它仍然存在于他的记忆里,仍然具有再现的可能和非音乐的形式(姑且算人类的记忆是一种形式)。

可是为什么音乐作品却不是音乐呢?是不是矛盾?

问题在于音乐作品这个概念不是有了音乐就有的,而是很晚才产生出来的,它产生出来的原因就是音乐保存和再现的需要。在一首音乐的寿命只有一两次的时代,作品的概念并不存在,或很模糊,而当一首音乐不断重新表演,乃至被很多人详尽研究时,作品的概念,乃至于保留曲目的概念就出现了。乃至于在这种音乐文化统治下的古典音乐已经完全离不开音乐作品的概念了。详细的论述可以看Goehr的书。

题外话,很多对音乐作品的争论集中于这个所谓“音乐领域中独特的”问题:一首作品的多次表演并不相同,这些表演是否能够称为同一首作品?个人认为这种争论很没必要。首先,如果运用上述的作品概念,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些表演在本质上是音乐,并不是音乐作品。它们只是类似但不完全相同的音乐而已。其次,这种问题在其他艺术形式中照样存在,比如说一幅画,挂在室外和室内是不是一个作品?一个雕塑,上看下看左看右看是不是一个作品?一篇文章,看错几个字和没看错是不是一个作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