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邀并祝大果和知友春节快乐!
这里不讨论限制引进境外影视作品和字幕组的关系,不讨论字幕组对知识传播和外语学习做出的贡献,只是讨论法律问题。
如果字幕组如果没有获得版权方的授权(商业电影、电视剧不可能像名校公开课那样提供免费授权),公开分享影片内容的行为很难引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作为免责的理由,尤其是一些影片中还有字幕组添加的广告(证明其有赢利目的),无疑构成侵权行为,版权方是否追究则是另一回事。
单纯制作外挂式字幕并分享的情况则需要具体讨论。字幕是影视作品的一部分,也拥有版权,包括翻译权。如果其中的外文字幕来自版权方,比如从正版的DVD中“扒下来”,同样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不过字幕的翻译和分享行为相对更容易解释成“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合理使用”,尽管从下载量来看也比较牵强。从商业实践看,版权方基本把精力放在打击片源的盗版上,对字幕的盗版行为容忍度较高。
关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我在另一个相关问题“这样的免责声明有法律效力吗?”中进行了解释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0314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