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关于刑法应当宽和的相关观点?

如何理解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关于刑法应当宽和的相关观点?

这是几个很艰难的问题。就我拜读本书的体会而言,拟回答如下。1.道德和法律是不可能脱离人的感情而长久且持续地存在的。我认为这里说的是抽象的道德和抽象的,代表大众普遍意志的道德和法律。既然代表普遍意志,就一定不是多数人或者某一部分人的意志,普遍意志是抽象的,是一种规律性的,是抽象出来代表所有公民的理性意志。2.刑罚的目的。我认为书中想要表达的“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那么,刑罚的目的自然也是为了社会长治久安服务的。

由于刑法来源于人们交出的一部分自由,以保护人们剩下来的自由,那么为了维护刑法的刑罚,自然也是为了保护人们剩下来的自由。顺理成章的,只需要达到警示,规诫他人不可重蹈覆辙。因为不能在不必要的范围内限制权利的来源——人们。3.刑罚应当是宽和的。基于第2点的论述,刑罚不得不宽和,因为刑罚的来源是人们赋予的权利自身。4.贝卡利亚认为死刑不是一种权利,不是由人民权利和意志决定的那种权利。

5.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当今社会,很多时候死刑并不一定是唯一可以收到效果的手段。有许多比死刑轻微的手段甚至更好。尽管可能会存在个案上的不公正(即,唯有判处死刑才能收到刑罚的效果),但这并不一定适合将所有这类的行为一律判处死刑,这就是刑法作为一般社会规律和社会性质的特质,它不能精准地预见到每一个个案是否实现公平正义,但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时候一定是极少的情况;刑法在此类案件的大方向上,必然是符合公平正义的。6.我并不认为网络上呼吁死刑的人们,在呼吁死刑时代表了理智和最正确的一方。依据全部的案件时候,了解犯罪的构成要件,深刻预见到一律判处死刑的后果。举个栗子:如果贩卖儿童一律死刑。那么人贩子就会想:我卖一个也是死,卖十个也是死。——那么对人贩子而言效益最大化的行为必定是:………………。这便是我能想到的一律判处死刑的后果。7.在网络上呼吁死刑的人们,在他们冷静下来以后,呼吁声并没有一开始那么坚定或者强烈。呼吁死刑,并不能代表他们真实的想法。(即使他们认为这就是他们真实的意志)。

多为答非所问,仅就阅读原著的体会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