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简单地了解案情,我认为排版(校对)者,其罪名轻重取决于对淫秽书籍的鉴定。
如果相关书籍,可以认定为“很明显是淫秽书籍”,那么排版者判4年并不冤枉,这与其犯罪所得数额无关。
如果认定为淫秽书籍,但是并不“明显是”,那么排版者可以以此为理由减轻罪名,
简单来说,这个案子可以提醒大家学习法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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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从另外一个帖子上看到的若干内容综合:
现行刑法下,卖淫,嫖娼,吸毒,都是受行政处罚,而不是刑法罪名。相对来说,介绍卖淫、容留卖淫、容留吸毒,都是刑法罪名。
另外,裸聊属于传播淫秽物品,别看没卖身,罪名可是远超过卖淫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