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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出口一批法检货物,申领原产地证时由于经办人员疏忽,提供了了错误的资料信息,请问会被处罚吗?
答:无论是申领原产地证书,还是申请报检,都应当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否则可能构成违法。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因此,贵司出口法检商品申领原产地证书时提供错误资料信息的行为,违反以上法律义务,有可能构成违法,会因此被海关处罚。
典型案例:2021年3月3日,当事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D海关申报出口蘑菇罐头一批,报关单号:370820210000XXXX29,提运单号:XM1210XXXX07,申报数量16709.52千克,申报总价 22587.30美元,抵运国:哥斯达黎加,并于2021年3月19日申领了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原产地证书1份,编号:L2176XXXX0350001,发票号码:L21516。2021年4月26日,当事人在无相应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向D海关申请一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原产地证书,证书号码:L2176XXXX0350002、发票号码:21516A,其余内容与L2176XXXX0350001号证书相同。海关审查后,要求当事人提供报关单等资料进行现场审核。当事人未提交审核资料并于4月27日再次向D海关申请一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原产地证书,证书号码:L2176XXXX0350003、发票号码:A21519,其余内容与L2176XXXX0350001号证书相同。海关审查后,同样要求当事人提供报关单等资料进行现场审核。2021年4月28日,当事人将编号为370820210000XXXX29的报关单及随附的出口发票、提单进行变造,报关单号改为3708XXXX0000138341、报关单上的提运单号改为XM1210XXXX41;将370820210000XXXX29报关单对应编号为L21516的出口发票号改为A21519,日期改为2021年3月2日;将提单XM1210XXXX07的编号改为XM1210XXXX41。4月28日,当事人将上述虚假资料提交D海关。经海关核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报关单证与实际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变造报关单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当事人提供变造的报关单及提单、出口发票等虚假资料向海关申请原产地证的行为违反国家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规定,构成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行为。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提单、原产地证书申请书、查获经过、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D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如实申领原产地证书,违反以上义务的有可能构成申报不实。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在申领原产地证书过程中多次提供伪造的报关单,并在海关要求现场审核时提供变造的报关单、出口发票、提单,构成申领原产地证书申报不实。同时,当事人在进行申领原产地证书过程中伪造报关单等单证的行为同样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批货物、物品分别实施了2个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本实施条例分别规定的处罚幅度,择其重者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同时事实了伪造、变造海关单证,以及申领原产地证书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两种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以上法律规范,D海关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