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俗易懂地解释「融资性贸易」?

如何通俗易懂地解释「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这个名头说起来很大,其实就是挂羊头卖狗肉,以买卖之名,行借贷之实。下面给大家掰开了揉碎了说一说:

首先,要理解“融资”和“贸易”的本质是什么。

融资,就是搞来钱,可以靠股权融资(通俗理解来说就是发股票),也可以靠债权融资(也就是借钱)。放贷的人赚的是利息,其实质就是把钱借给别人使用的一种使用费,在借贷中通常是事先可以确定的。

贸易,就是买卖,赚的是一买一卖的差价。做生意的,自然知道商品价格起起落落,谁也不能旱涝保收,因此贸易的收益常常是不确定的。

在中国,中小私营企业想搞来钱,不容易。所谓高风险伴随着高收益,银行想要放贷给中小企业,自然比贷给大国企承受更多的风险,但银行贷款利率却不能无限上浮,收到了基准利率和浮动比例的限制。既然贷给高风险的中小企业,和贷给稳如狗的大国企是一样的收益,何必冒险寻这个没趣呢?因此,在银行贷款一块,形成了饱汉子饱死,饿汉子饿死的局面。

以上只是一种可能性,还有很多其他的原因,可能导致企业之间融资难度存在差异,旱涝不均。

自家吃不着肉,自然会眼馋别人家的一口汤,中小企业能不能想办法从大户那里搞来点米下锅?

企业之间倒腾钱,不是不行,但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贷合同无效。也就是说,企业不能成为资金的二道贩子,不能左手从银行搞来钱,右手再贷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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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又有倒腾钱的需求,又不能吃相太赤裸裸,怎么办呢? 有的企业想到一个好主意:

A企业(或称为“金主爸爸企业”)有的是钱;

B企业(或称为“穷逼企业”),想要从金主爸爸那边搞点钱,也就是融资,于是签订了一系列合同:

2017年1月1日,穷逼B企业企业卖一千吨的煤给金主爸爸A企业,每吨1000块(瞎编的数,为了方便理解);

2017年2月1日,金主爸爸A企业卖一千吨的煤给穷逼B企业,每吨1100块。

这就形成了一个买卖关系的闭环:B企业卖出的煤,一个月以后,又被买回了自己手中。

问题来了:这笔买卖对于B企业来说亏大发了呀!自己卖的东西,居然加价又买了回来,是不是傻?

其实还行 -- 不考虑其他成本的话,这就相当于穷逼B企业花100块钱的代价,就能使用1000块钱的资金达到一个月。对于金主爸爸而言,这不就相当于用10%的月利息贷出去一笔款嘛! 看似是货物的买卖,其实是借贷。

在实际操作中,这类操作的变化方式可能有很多种:

例如中间可能还插进来一个C企业,圈子兜得再大一点,让买卖标的物的混同看上去不这么明显;

例如可以用应收账款的展期来代替真实货物交割的时间差,将上文第二笔买卖合同的货物交割日期定位1月2日,但允许买方2月1日再付款,同样实现了30天的资金占用;

例如可以用彼此的子公司或者关联方来参与其中,不亲自买回自己卖出去的货物,而由自己的全资子公司代劳。

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本质是一样的:“以买卖之名,行借贷之实”。(其实,除了买卖之外,融资性贸易还有更多的玩法。可以参考蒋勇律师“融资性贸易风险案例分析及启示”讲座资料。网上有文档资源,但由于不确定是否合法转载,就不在这里发链接了。蒋勇律师对于具体操作方式和表现形式讲的比较细,但也比较艰深,供有兴趣深入了解的朋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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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融资性贸易的定义问题,相关案件的法院也有一些说道。

例如,《中国邮电器材华北公司、满孚首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津民终324号)写道:“融资性买卖合同以签订多个闭合性循环买卖合同为表现形式以实现资金融通。融资性买卖合同的特点在于:融资性买卖合同往往表现为三方或者三方以上主体之间进行闭合性循环买卖以实现贷款资金的流转和回收,并通过买卖合同差价获取固定收益,闭合性循环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通常存放于第三方仓库中不实际交付流转。” 《徐州中铁物资有限公司与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苏民终1261号 写道,“...从本案当事人分别与其各自的买卖合同前后手签订的合同履行利益后果而言,存在高价买入、低价卖出的情形,即合同履行不仅未能获益,而是带来巨额亏损,此与商事主体追逐经济利益的市场经营行为明显相悖...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中铁公司、牛头山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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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判决来看,融资性贸易是存在法律风险的:当一方违约的时候,法院有可能揭开挂羊头卖狗肉的画皮,认为买卖合同无效,让被违约的一方吃个哑巴亏。

另外,当提供资金的金主爸爸是国企的时候,可能还会违反国资监管部门的规定,触及政治红线。例如,《关于推进广东省属商贸业务风险防控及企业转型创新的指导意见》(粤国资监事 【2014】 48号)就明确禁止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要求正在开展此类业务的企业限期自查、叫停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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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为什么不能搞融资性贸易?可以说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避免国有企业资金通过“买卖合同”的掩盖为其他企业所用,这固然是现行法律规定下必然的要求。

然而,问题真正的源头在哪里呢?

我想起了一个人:《人民的名义》里的蔡成功。蔡成功想要的是什么?是过桥资金。生意上的事,八口水缸七个盖子,最需要的就是资金,最怕的就是资金链断裂。当通往资金的独木桥被少数人挤满的时候,企业家们就会设法用一种更为惊险的方式来过桥。

融资性贸易,很多时候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