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6号文无非是对非正常户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效力做了一下明确,没76号文件税局之前也是这样执行的,只是伴随着互联网+税务,税局对该类型发票的响应速度提升了一个数量级,以前估计得好几个月才能反应粗纳税人走逃,现在嘛\(^o^)/~
首先76号公告出台的背景是随着营改增的扩围,电子抵账大数据发现虚开虚抵的态势有所上升,以及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三者需要,(官方说法就是少数违法分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税收经济秩序遭到破坏)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效力进行了明确
其次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作用以及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对走逃企业的判定明确后,这种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上一个环节就木有按照增值额申报缴纳税款,你却想拿着这张专票抵扣税款,不就是虚开虚抵么。
就如同通过税局门口小纸片联系了某开票公司按3个点买了张专票,木有真实的业务还想抵扣,非要扯到公平效率o(╯□╰)o?欺负大家不懂增值税好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