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现实版樊胜美」事件:少女遇钱塘江涨潮意外去世,父母向公司索赔 41 万为弟弟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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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应该赡养父母,这是法律的规定。

这样的赡养义务,首先应该是精神陪伴,经常和父母交流,有可能就和父母一起,让他们有精神慰籍。

其次,应该是物质支持,父母没有收入的时候,应该给父母钱,让他们能过正常生活。

以下不属于子女的义务

1.没有义务帮助父母还债。有一些父母,欠了不少钱,就想让子女还债,子女没有这样义务。

2.没有义务给钱让父母挥霍。子女给的赡养费,应该有正常标准,维持正常生活,不应该超过该限度。

3.没有义务给钱让父母给弟弟哥哥盖房子娶媳妇。这点最为重要。

女儿有独立的生活,不是父母的奴隶,不应该成为父母压榨的对象,不是父母的提款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