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政策暂继续执行期间,相关征管措施仍按原有规定办理。纳税人可按照原政策文件规定申报享受优惠(原减免性质代码继续使用),税务机关按新增减税降费核算机制做好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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