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合理。最重要的原因其它答主也都强调了,受害者收到的伤害不可能正好能重复实现给加害者。
我另外想要补充和强调的是:不仅是同态复仇,任何形式的复仇都不是现代社会鼓励的概念。法律赋予我们的只有自卫避险的权力,没有让受害者受到“应有”惩罚的权力。从这个角度说,见义勇为替天行道的传统观念其实是不合现代社会法则的,更不用说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复仇了。
无论公权力有没有丧失公信力,私力救济在道德上的合理性都是存在的,但是道德相对于法律来说就是一个模糊东西,所以即使是道德家判案,也会运用更明确的法律和判例。法律是解决当下社会争端的明确规范,和正义并没有根本的联系,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这样可以有操作性的平息争端,只是权衡,没有完美。
复仇是人的一种本能,是对正义的矫正主义。所以在人类社会早期才会有汉莫拉比法典中同态复仇的原则,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以牙还牙,都显示出法律对人这种本能的一种承认。但是现代法律对于复仇是排斥的,法律通过公权,复仇通过私力,两者相对峙,复仇对于法律的公信力,权威性都有损害。于是有人说复仇是一种野生的裁判。人类天性越是向着它,法律就越应当除它。因为头一个罪恶不过是触犯了法律;可是报复这件罪恶的举动却把法律的位子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