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慈善法》出台的意义?

如何评价《慈善法》出台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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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补充在评论区)

固然是进一步有进一步的欢喜,慈善法出台对公益界的规范化一定有正面作用,也算是十年磨一剑。但具体的执行效果还要再观察,目前还是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

想废话两句的是前一段的关于慈善法「管理费用」规定的争议,也是关于立法流程的争议,3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规定了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这一标准。

原文为: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而且注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不光公募基金会,未来民办非企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募捐管理条例等法规在设立和修订相关条款时,都可能会直接参照《慈善法》的相关管理费用比例规定进行。

这一规定的出现是突然的,且值得玩味。在此前公布的一审二审稿中,没有出现过规定年度管理成本标准的规定。而3月11日的三审稿中,突然出现了「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的规定,在行业内掀起一阵讨论。而这个标准在一天之后又变成了「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进程一日千里,随后正式写入法律之中。

对公益机构的监管监督应该是全方位的,设立披露信息的渠道,开放竞争机制,让社会公众参与到监督中来,从而让公益机构更透明,避免贪腐与丑闻。而不是依靠某个一刀切的法律,非营利组织有不同议题的差别,教育、环保、维权、扶贫、孵化各个内部分工不同,成本结构也不尽相同。

管理成本是个有操作空间的词汇,但管理费用则是对专门的会计科目进行约束。对于大型基金会,有千万级、亿级支出,则每年的行政成本有百万、千万的空间,尚且无忧。但若是年支出100万左右或以下的机构,每年则只有10万元人民币或更少的空间。

这些钱要负担机构人员的薪资、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等等,一个年支出1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是否有能力雇佣一名全职员工都是问题。提高了行业参与的门槛,这对于草根小组织的发展会是毁灭性的打击,说杀死也不为过。你可以选择注册成工商企业避免限制,但也会同时失去免税资格(虽然本来也很难有)的可能。而一个社会公民力量的基础,往往是由大量的草根组织支撑起来,针对单一社区、单一议题的小型机构是最直接的公益组织,然而如今他们的发展蒙上了疑云。

反观一些国际基金会、公益组织,其会计报表中管理费用科目也极少低于年支出的10%。严格管理是好事,但过低的标准肯定会导致大多数组织超标,需要以特殊情况申报,这一特殊情况不再「特殊」,各个机构都特殊。更严重的,这一标准可能会限制公益从业者的薪酬,若公益机构的薪资低于其他行业太多,必然导致人才流失,那也无助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几天前,168家公益组织联名呼吁对这一标准重新讨论,递交了建议函。结果自然是石沉大海,丝毫无法阻挡历史车轮的前进。就在今天,新华社发布了慈善法全文,10%的标准赫然在列。

立法进程快,但这次显然有一些条款过于快了。负责立法的代表中,对公益行业的了解是匮乏的。从3月11日突然提出15%,到16号正式通过慈善法,6天时间丝毫没给外人以申辩、反应的时间,这多少给人一种钦定的感觉。

就像对婚姻法的讨论,我国针对某部法律的广泛社会讨论,总是发生在法律已经颁布之后,而非制定论证的阶段,这是一种很诡异的状况。关键条款的设定是否应该放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阶段,而非立法机关的内部讨论阶段。社会讨论若无法对立法流程造成影响,讨论的意义也失色不少。

一个关键条款没有在向公众征求意见的阶段提出,却在闭门会议的阶段突然冒出来,并迅速确定,没有给相关社会人士反馈意见的空间。

这个问题不光存在于慈善法,也可能发生在任意一部法律之上。若没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立法委員,那人民的意志如何上升到立法层面?相比于10%的具体规定,这才是我最想关注的问题。

如今木已成舟,善法未能更善,只能再观察,再想办法。但这次立法过程中的独特样貌,是观察中国人大立法流程的绝好样本。如何监督立法程序,草根民众如何影响、质询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法律制订,都是留给我们思考的问题。

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