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海损: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应该由受益的各方去分摊损失。
例: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遭受到暴风雨袭击,有倾覆的危险。此时,船长果断命令船员将船上一批钢材抛入水中以减轻船舶重量,后船舶脱险。由此而导致的钢材的损失即为共同海损。此钢材损失就应该由船方和所有货方共同分摊。
可见,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在,是人类面对危险时,“舍小保大”(主动舍弃一部分货物以保全船舶和其他货物的安全)的一种理性选择。
(1)必须有共同的、真实的危险。
共同海损必须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面临共同的、真实的危险时发生的。
所谓共同的危险,是指这种危险对船舶和货物都构成威胁,仅仅危及船舶或货物单方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如天气闷热而船上的冷冻设备损坏,可能导致货物腐败变质而船舶本身不受影响,就不是共同危险。所谓真实的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主观臆测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
(2)必须是有意地采取了合理的、有效的措施。
共同海损中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船长或其他有权作出决定的人为了挽救船上财物的明确目的而有意采取的。如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大风浪,如果是为了减轻载重而主动将重量大而价值低的货物抛下海,货物的损失就是有意作出的。但如果是货物因船身剧烈颠簸而被甩入大海,这种损失就不是有意作出的。
合理是指公平而适当的处置行为,是基于善良管理人的立场,在当时的情况下,慎重考虑后所为的行为。如船舶遭遇海难,须投弃一部分货载,船长不将木材、废铁等重而便宜的货物投弃,而是将钻石、名画等贵重物品首先投弃,则属于不合理的处分,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有效是指因其行为而使财产得以保全。
(3)损失必须是直接的、特殊的。
共同海损措施是以牺牲较小利益保全较大利益为特征。被牺牲的利益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直接造成的,而且是特殊的、异常的。
所谓直接的是指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船期损失、滞期损失、市价跌落等,都不能算作共同海损损失。
特殊的是指损失必须是非正常的。正常航行中需要作出的开支,不得算作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范围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1)共同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牺牲是指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有形的物质损坏或灭失。其范围主要包括:
①船舶的牺牲。如为了避免船舶倾覆,船长故意使船舶坐礁、搁浅,或截断锚链,使船舶部分毁损等。
②货物的牺牲。如为了减轻货载,将货物弃于海中;或船舶遭遇火灾,引水灭火时将货物浸湿等。
③运费的牺牲。货物被牺牲的情况下,如果这批货物应支付的运费是到付运费,则该笔运费不能被收取,因此也算被牺牲掉了。
(2)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费用是指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金钱上的支出。其范围主要包括:
①避难港费用。船舶在航行途中遇险,有时不得不进入避难港。为进入避难港而延长航程的费用、进入和离开避难港的费用、在避难港停靠期间为维持船舶所需的日常费用、因安全所需造成的货物或船上其他物品卸下和重装的费用等,都可以计入共同海损费用。
②救助费用。船、货陷入共同危险,不得不求助于他船而支出的救助报酬和其他费用可列入共同海损费用。
③代替费用。本身不具备共同海损费用的条件,却是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费用中。但被列入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④其他费用。包括垫付手续费和共同海损利息等。
(1)涉及危险、利益不同
①共同海损所涉及的海上危险应该是共同的,必须涉及船舶及货物共同的安全;
②单独海损中的危险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中一方的利益。
(2)是否有人为因素
①共同海损:有人为的因素,是明知采取措施会导致标的的损失,但为共同的安全仍有意采取该措施而引起的损失;
②单独海损:纯粹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标的的损失,无人为的因素。
(3)分摊主体不同
①共同海损的损失由于是为大家的利益而牺牲的,所以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
②单独海损的损失则由单方来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