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6.20”南京宝马肇事案一审宣判,肇事司机被判11年?

如何评价“6.20”南京宝马肇事案一审宣判,肇事司机被判11年?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估计这是法官的判决依据。可以不是应当,法官选择适用了可以,应该还是考虑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又鉴于犯罪后果严重,法官选择的是从轻处罚,因此判被告人十一年。

学而时习之,我又一次被邀请到非我承接业务范围的题目里来,就顺便温习一下刑法的相关知识点吧。

本案现在是一审,估计被告人是会上诉的,反正上诉不加刑。